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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性无能,我可以要求离婚吗?能否要求离婚
问:我们今年6月结婚的,婚后发现丈夫是性无能,但他说他自己婚前也不知道自己有生理缺陷。现在我因为这个原因想起诉离婚,法律会照顾我吗?我们的财产应该怎样分割?我要对丈夫生理缺陷这点进行举证吗?我不知道该如何举证。
答:最高人民法院的《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规定》:“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经调解无效,准予离婚。新《婚姻法》和相关解释虽没有明确规定,但可以将“因性无能、性失谐等”归结为其他原因导致感情破裂的,对于经调解无效也可以判决离婚。在司法实践中,对一般阳痿者或性冷淡,并不严重影响性生活的,则不能作为判决离婚的条件。除了那些为大众广为知道的性无能者,或者本人承认的性无能者,其他的“性病”都要由法医对其性能力进行鉴定,查明患病的原因和治愈的可能,对于难以治愈的方可以作为离婚的理由。
问:我和丈夫结婚三年多了,从结婚第一天起,他就以各种理由拒绝和我同房;后来在我的一再盘问下,他终于承认自己其实没有性能力。三年来,我一直催促他到医院治疗,但他就是不肯去,还要求我继续和他过这种无性的生活。现在我的年龄越来越大,我渴望过上正常人的生活,渴望有一个孩子、有一个完整的家。我向他提出离婚,他却坚决不同意。请问律师,我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与他离婚吗?由于他在结婚时隐瞒自己没有性能力的事实,导致我遭受了三年痛苦的无性婚姻,对我造成了很大的精神伤害,我能不能要求法院判他对我进行赔偿?
律师解答:
你丈夫在结婚时隐瞒自己没有性能力的事实,造成你们在婚后三年多的时间里没有正常的夫妻生活,侵害了你的配偶权和同居权,确实对你造成了很大的伤害。因此,这种情况应当属于《婚姻法》所称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你可以据此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与他离婚,法院也应当判决准予离婚。但是,现行的法律法规对离婚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中,并没有包括此类情形,立法对这种情况是否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没有明确的规定,法律界对其是否属于另一种类型的“家庭暴力”也存在较大争议。虽然在实践中已经有了一些类似的诉讼案例,但尚未有支持损害赔偿的判决。因此,虽然律师也认为这种情况于情于理都应当获得赔偿;但由于立法的滞后,在现行法律规定下,你的赔偿请求缺少直接的法律依据,得到法院支持的难度还是很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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