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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用假身份证办理结婚登记后失踪 丈夫如何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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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用假身份证办理结婚登记后失踪 丈夫如何离婚成难题
2012年05月07日 投稿人:谭小辉律师 点击:次
摘要:信访事由:明某称,经临澧县公安机关认定,明某与夏某在临澧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时,夏某使用假户口簿、身份证骗取了结婚证,结婚6年来,夏某一直下落不明。通过6年的寻找与等待让明某失去了耐心,一心只希望与夏某解除婚姻关系后再婚。
妻子结婚登记用假证 丈夫离婚再婚成难题
来源: 湖南常德民政 胡良武
〔案例〕
信 访 人:明某,男,31岁,湖南省临澧县杨板乡人。
信访时间:2012年3月26日上午。
接访单位:临澧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信访事由:明某称,经临澧县公安机关认定,明某与夏某在临澧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时,夏某使用假户口簿、身份证骗取了结婚证,结婚6年来,夏某一直下落不明。通过6年的寻找与等待让明某失去了耐心,一心只希望与夏某解除婚姻关系后再婚。
为此,明某曾向临澧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法院称没有明确的被告而被迫撤诉。
现请求婚姻登记机关撤销该婚姻或宣布婚姻无效后再婚。
2006年1月11日,明某与湖北省阳新县女子夏某在该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第二天,正当明某忙于准备举行结婚仪式时,发现夏某带着明某所给的5万元彩礼金失踪了,并关闭了通讯工具。
这时,明某意识到可能受骗了,忙乘车赶往湖北省夏某的常住户口所在地欲讨回礼金,可在当地一打听并无此人。明某又迅速前往婚前曾与夏某一同务工的单位去寻找,同样也无夏某的踪迹。明某曾经向本县公安部门报案寻求帮助,但因无法查询到夏某真实的人口信息无果而终。明某也曾经向本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该法院也表示因没有明确的被告人而被迫撤诉。
明某被夏某骗去5万元彩礼金不说,就连离婚、再婚都成为难事,无奈之下,明某只得请求婚姻登记机关撤销该婚姻,或宣布该婚姻无效后再婚。
明某认为,婚姻登记机关在履行行政行为时存在瑕疵,负有对夏某身份证件审查不严之责,理应由婚姻登记机关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自行予以撤销。当信访接待人员了解到明某的遭遇后,深表同情,耐心地解释了明某与夏某的婚姻不属可撤销婚姻及无效婚姻的情形、婚姻登记机关当时不具备对夏某真实身份的审查能力,及婚姻登记机关缺乏自行处理这类案件的法律依据。
并建议由明某采取向该县人民法院提出宣告夏某死亡的书面申请,公示期满,其婚姻关系按丧偶解除的法律途径。
〔争议〕
关于本案的处理,存在三种观点:
观点一: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明某的离婚诉讼。本案被告夏某身份不明,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即没有明确的被告。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4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可向明某释明,请求婚姻登记机关撤销该结婚登记,如果婚姻登记机关不予撤销,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婚姻登记机关为被告,撤销该婚姻登记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观点二:明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本案夏某虽然是利用假身份证件办理的结婚登记,但是双方的婚姻关系仍然存在。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本案中,明某与夏某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了结婚登记行为,符合结婚登记的形式要件,就应具有婚姻关系。明某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立案受理。
观点三:明某应书面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夏某的死亡申请,其婚姻关系按夏某死亡进行解除。
2002年8月6日,民政部办公厅就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婚姻当事人双方结婚登记后,一方不知去向,法院在受理另一方提起的离婚诉讼时调查发现,失踪一方办理结婚登记时提供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及婚姻状况均系伪造,另一方因此要求婚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应如何处理的问题印发了《关于撤销黄清江与叶芳结婚登记问题的答复》(民办函〔2002〕1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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