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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有效吗】“假协议离婚”后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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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约定没有公示,就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利益;如果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的,应先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不足部分用夫妻共有财产和另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可见,对夫妻假离婚,借约定财产之名逃避债务的现象,《婚姻法》不仅应明确该种行为自始至终的无效,而且需要增加规定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包括对该逃避债务夫妻的离婚效力及财产的约定均可行使撤销权。4、强化离婚登记后的监督管理
通过上文中的相关分析,笔者认为,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很重要,应该在相关立法中予以强化,而不应该削弱。首先明确骗取离婚登记的具体内容和体现,如当事人离婚后仍同居生活;离婚隐瞒夫妻共同债务,致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等,都应该视为弄虚作假骗取离婚登记的行为。其次,增加骗取离婚登记的处罚种类,加大处罚力度,例如:罚款、责令具结悔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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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政法劳动社会保障法制司、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民政部法规办公室编著:《婚姻登记条例释义》,中国社会出版社2003年8月第1版,第14页。
[2]同上注,第10页。
[3]杨大文、马忆编著:《婚姻家庭法(一)》,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5月第1版,第43页。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八条规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消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并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害的,依法判决承担赔偿责任。”
[5]周安平著:《我国离婚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立法建议》,载《河北法学》1999年第5期。
[6]离婚考虑期是指对于当事人提出协议离婚申请后,法律赋予当事人充分考虑是否和好的期限,这段期限有的国家称为和解期,有的国家称为反悔期,有的国家称为犹豫期。
[7]如法国民法典第231条规定,夫妻双方如坚持离婚的意愿,法官应向双方提出其申请应在三个月的考虑期以后重新申请。其他国家如比利时、奥地利、瑞典等国也都规定了六个月的考虑期。
[8]于晶著:《完善我国的协议离婚制度》,载《行政与法》2000年第2期。
[9]李娟,中国政法大学教授,2007年6月,访谈
[10]孟莉芳著,2007年10月7日,中国法院网,论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立法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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