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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登记告知单
一、受理部门:
静安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二、部门职责:
实施本辖区内的婚姻登记工作。依法办理婚姻登记,依据婚姻登记档案,补发结婚证、离婚证,宣传婚姻法律,倡导文明婚俗。
三、离婚登记的管辖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和《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办理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常住户口在静安区的离婚登记。
四、离婚登记条件:
1、双方当事人系合法登记的夫妻;
2、双方当事人离婚是完全自愿的;
3、双方当事人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一致协议;
4、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户口是本辖区内的常住户口;
5、申请离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6、离婚登记当事人提供的证件原件,必须是合法、完整、真实;
7、当事人双方都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无精神疾病和智力残疾。
五、当事人应提交的登记材料:
1、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
3、结婚证;
4、自愿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
5、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照片规格为3.5×4.5厘米,双方照片必须同色。
六、登记程序:
审查(打印《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à登记(发出《离婚证》) 。
七、办理时限和办事结果:
1、证件、证明资料齐全有效和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当场登记发证;
2、经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理由。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根据上海市物价局沪价涉[89]第364号文件,离婚登记工本费10元/对。
九、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2、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3、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十、受理地点及时间:
延平路123弄15号,(三和花园内区社区服务中心一楼)
语音咨询电话:62672863。
人工咨询电话:62719228。
每周一、三、五上午9:00—11:30
十一、投诉监督:
结婚登记当事人对受理部门及行政人员的违法行为,或其他违纪违法行为,可向区民政局监察室、办公室投诉、举报。
投诉电话:52610028。或向上海市民政局、监察室投诉、举报。投诉电话:63214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