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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市中区居民离婚登记
办理机构 市中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办理程序
离婚登记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办理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即一方当事人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处);
(2)、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离婚;
(3)、双方当事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5)、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并达成离婚协议;
(6)、双方当事人持有在内地婚姻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的结婚证,至今仍是夫妻关系。
所需资料
(1)、双方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
(2)、双方当事人的常住户口簿(常住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应当与居民身份证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3)、双方当事人的结婚证;
(4)、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收费标准
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应当交纳工本费,9元/对。
承诺期限
办理地点
办理时间 上午:8:30-12:00 下午:1:30-5:30(冬) 2:00-6:00(夏)
联系电话 0537-2363610 0537-2316036
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