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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一方提出有精神病,要求法院撤销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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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陵民政局
[新手]

离婚后一方提出有精神病,要求法院撤销离婚 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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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浏览:1334   提问时间:2008-09-17 11:00

我们是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前几天办理一对离婚登记,十天后一方当事人提出有精神病.把民政局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离婚登记.婚姻登记处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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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此答案由管理员代为选出

1、不是婚姻登记处如何处理,而是民政局应当应诉,在收到应诉通知和起诉状副本后10日内提交答辩状、提供作出给予离婚登记的法律依据、所依据的证据。如果不在法定期间内提交法律法规依据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会被视为无依据、无证据,那样的话就会很被动。

2、收集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没有错误的证据:
(1)程序无瑕疵:当时的工作人员是严格按法定程序审核材料、审查证件、查看当事人情况的,发给离婚证时没有违反法定程序。
(2)当事人来办理离婚登记时没有一主有精神病的症状。

3、如果本单位没有可懂法律的工作人员,可以聘请律师代理诉
讼。

4、如果有确切证据证明在当初办理离婚登记时当事人尚没有精神病、或是即使有精神病但极度轻微、办理登记人员不可能发觉的:可以继续参诉、等待法院的公正判决。
  如果发现当初程程序有瑕疵、或是自身行为有错误:可以在一审期间撤销原离婚登记、与原告协商让其撤诉。

回答:2008-09-17 12:31
修改:2008-09-17 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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