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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未予分割的财产,一方要求分割是否
案情:王某与张某因感情不合,2003年8月3日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在庭审时法院就双方共同居住的一套房屋分割的问题询问过双方,因当时由张某带着孩子住,故王某未对该房屋要求分割。现孩子大了,去年已去外地读大学,王某没什么顾虑了,遂想向法院起诉要求对该房屋进行分割,请问是否已过诉讼时效?类似于离婚时未分割的财产是否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关于这个问题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另一方发现上述行为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规定:请求再次分割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王某和张某在离婚时,王某明知有共有房屋,却未要求分割,视为放弃了自己的权利。因此,王某在离婚近十年后才提出分割房屋,超过了诉讼时效,故对其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三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因此,房屋共有不仅指夫妻、兄弟姐妹等特定身份关系才可以共有,其他公民基于其它关系亦可以共有。王某与张某离婚时未提出房屋分割请求,应当认定双方未对房屋进行处分,他们之间的关系是共同共有关系。该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只有在权利受到侵害产生了损害赔偿或其他民事补救请求权时,才属于债权,才能适用诉讼时效。
本案中,王某未对该房屋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应当认定该房屋为王某与张某共同共有,其共有关系处于连续状态,故王某主张分割该房屋的请求,不适用诉讼时效,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另注:最近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条规定:双方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经审理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采用的就是上述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