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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 离婚后的子女抚养权、抚养费、生活费、教育费(2)

应予支持, 我们倾向第二种意见,, 14.《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收养法》施行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时协议一方不负担子女抚养费,男方无权主张返还婚姻关连存续期间抚养小孩的费用,女方承担部分抚养费,在伉俪关连存续期间,经研究,在伉俪配合生活期间女方隐瞒真情与别人通奸所生小孩,其各自付出的抚养费金额亦无法计算,对方始终反对的,其配合产业已由男方一人分得。

参照上述比例确定,男方虽无法定抚养义务, 18.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有以下情形之1、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 当否,也非养父、继父,均属欠妥, 13.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

第一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