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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一方不负担子女抚养费 离婚后能否再要求对方负担

协议一方不负担子女抚养费 离婚后能否再要 求对方负担

  律师您好,我和前妻于2006年2月份协议离婚,协议孩子跟我,前妻不负担孩子的抚养费。这些年双方也一直这样生活,但2008年初我下岗了,至今也没有找到稳定的工作,现在孩子又要上高中,以我现在的条件实在无法独立供孩子上学,我想请问律师,我能向前妻要求负担一部分孩子的抚养费吗? --刘先生

  律师解答:

  刘先生您好,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认为您有权要求您的前妻负担孩子的部分抚养费,具体如下: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37条第二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根据上述规定,抚养孩子的一方向法院提起要求对方负担抚养费的诉讼,人民法院予以受理,并将根据抚养孩子一方申述的理由,经调查了解双方经济情况有无变化,子女的生活和教育是否确有增加的必要,从而作出变更或维持原协议的判决。

  综上,为了充分保护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其合法权益,随着子女的生活环境以及父母经济状况的变化,如果原来协议约定的生活和教育费不能满足子女正常生活、教育的需要,或者父母一方经济条件严重恶化,不能履行原协议。这时,为了保护子女的合法权益,完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分担费用的数额进行必要的变更。因此,在您的前妻有负担能力的情况下,您可以要求其负担孩子的部分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