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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一方提出的借条,应不应该认定夫妻共

 离婚案件一方提出的借条,应不应该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 跟踪主题 | 邮寄主题 | 打印主题

八爪鱼

[第30楼]    2006-07-22 0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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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cqp @ 2006-07-21 00:13 )

QUOTE (八爪鱼 @ 2006-07-20 22:29 )

QUOTE (cqp @ 2006-06-20 17:19 )

辅助证据还有女方提交的房屋承建人及材料供应商的证明,可以证明在借条所署时期女方建房。女方声称该借条均是为建房所借的。
  我认为,根据举证分配原则,女方举出证据,男方否认债务,认为借条是女方伪造的,应当由男方举证证明该借条是伪造的。
  各位意见如何?


“房屋承建人及材料供应商的证明,可以证明在借条所署时期女方建房”该二份证据在本案中没有直接证明案件事实,应认定与本案无关联性。
你进行的举证分配,本人有不同意见。由于乙女提供的证据是由自己书写,男方不认可,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实际证明债务的存在的证据应为乙女兄弟的证言,但该证人与乙女有利害关系,不能单独认定案件事实,乙女负有证明债务存在的举证责任。举证不能应承担不利后果。
法院审理案件最终应以证据为定案依据,否则会违反公平公正。试问若乙女确未借过款,如你认定,是否对甲男有失公平。
但根据具体的案件可以采用其他方式认定。比如查实双方经济收入,盖房资金来源,是否收支不平衡等方面来确定,亦可使用日常经验法则推定(此无需举证)事实。
以上是本人意见,如有不妥,请指正


1、“房屋承建人及材料供应商的证明,可以证明在借条所署时期女方建房”该二份证据在本案中没有直接证明案件事实,应认定与本案无关联性。
---不同意你这个观点。上述两份证据是证明债务的间接证据,说明债务的由来。怎么可以认定与本案无关联性呢?
2、你进行的举证分配,本人有不同意见。由于乙女提供的证据是由自己书写,男方不认可,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实际证明债务的存在的证据应为乙女兄弟的证言,但该证人与乙女有利害关系,不能单独认定案件事实,乙女负有证明债务存在的举证责任。举证不能应承担不利后果。
---你的这个观点太武断,本人也有不同意见。向人借款,当然是债务人写下借条叫债权人收执。乙女提供该借条,已经完成她应当承担的初步举证了。如果对方否认该债务,应当由对方承担否认债务的举证责任。我觉得她兄弟的证言不是必须的。
3、法院审理案件最终应以证据为定案依据,否则会违反公平公正。试问若乙女确未借过款,如你认定,是否对甲男有失公平。
---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并非一定相符的。民事案件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我们法官是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审查法律事实,不是负责调查事情的客观真相。


《1、“房屋承建人及材料供应商的证明,可以证明在借条所署时期女方建房”该二份证据在本案中没有直接证明案件事实,应认定与本案无关联性。
---不同意你这个观点。上述两份证据是证明债务的间接证据,》
它只能证明借条上写明的时期是在建房,该事实双方无争议。由于借条是女方个人出具的,相对于男方而言属于单方证明(该证据在女方与其兄弟的债权债务中具有证明力),也不能证明借条是否是在建房时期形成的。
若以你的意见,男方若出具他所打借条,时间也写在建房时期,那么女方若否认借条,是不是也该举证呢
况且,你称女方提供的是复印件,就以你的观点(认为他是初步证据),是不妥的。
复印件是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


〈2、你进行的举证分配,本人有不同意见。由于乙女提供的证据是由自己书写,男方不认可,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实际证明债务的存在的证据应为乙女兄弟的证言,但该证人与乙女有利害关系,不能单独认定案件事实,乙女负有证明债务存在的举证责任。举证不能应承担不利后果。
---你的这个观点太武断,本人也有不同意见。向人借款,当然是债务人写下借条叫债权人收执。乙女提供该借条,已经完成她应当承担的初步举证了。如果对方否认该债务,应当由对方承担否认债务的举证责任。我觉得她兄弟的证言不是必须的。〉
不是武断,是客观。虽然可能没有人情味,但法院认定事实的依据是证据,你可能对本案处理过于感性。


你我发生不同意见,可能是对证据的证明力理解差异,所以无法继续讨论。当然我坚持我的意见。
还请高手为楼主解答!







我认为,根据举证分配原则,女方举出证据,男方否认债务,认为借条是女方伪造的,应当由男方举证证明该借条是伪造的。
---------你的理解

八爪鱼

[第31楼]    2006-07-22 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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