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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不负担抚养费的一方有探视权吗?

人们常说,父母离婚伤害最大的是孩子。本来不完整的家已经给孩子一个不小的伤害,但现实生活中,一些父母离婚后因孩子探视权问题闹得不可开交,给孩子造成了更深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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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原告李某(男)与被告赵某(女)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5年2月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并同居生活,2007年3月3日生养儿子桃桃,同年5月9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后来,原被告由于感情不和,于2009年4月3日到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归被告赵某所有,赵某补偿原告50000元;儿子由赵某抚养教育,抚养费、医疗费、教育费等由赵某承担。

离婚后,李某一直独自生活,由于和孩子已经建立起了深厚的感情,很想探望儿子,但是赵某不允。于是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行使对桃桃的探视权。

县法院审理认为:桃桃系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所生子女,虽然双方已离婚,但原告和桃桃却有亲子关系。根据《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故判决:原告李某有权对桃桃行使探视权,被告在原告探望期间,应提供必要的方便。

说法:原告李某与桃桃之间存在血缘关系。李某作为孩子的生父,虽然并不承担孩子的抚养费,但仍有权行使探望权,有权关心与了解孩子的学习、生活和成长情况。因此,李某要求行使探望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赵某应提供必要的方便,以便桃桃健康成长。

 

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规定:

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周忠强 孙庆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