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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协议的效力】关于离婚协议中对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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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子女抚养协议的效力】关于离婚协议中对抚养子女内容的效力

  双方离婚协议中关于抚养子女的内容并不违背法律规定,从《婚姻法》第 二十四条、第 二十九条以及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十五条的规定看,离婚的男女双方对子女抚养问题协议解决,法律是允许的,张晓杰再婚后应将孩子交予没有再婚的辛克伟抚养,辛克伟在几次接孩子未成的情况下,采取强行将孩子接回北京的方法虽然欠妥,但不构成侵犯监护权。原审将案由定为侵权收案审理不妥。

  事实与争议:

  辛克伟,男,41岁,汉族,北京市外贸局运输公司检测场工人,现住北京市海淀区二里沟进出口大楼3楼丙门4号。张晓杰,女,31岁,汉族,中国天然气总公司管道局技工学校教员,现住廊坊市西小区技工学校宿舍楼。

  一九八八年一月七日,双方在廓坊安次新开路办事处协议离婚。协议中规定:婚生男孩辛家齐(一九八五年六月生)归女方抚养,男方每月付抚养费25元,每月男方可看望孩子,并能接回北京几天,双方如有一方再婚,孩子归没再婚一方抚养,双方都再婚,按原协议办,一九八九年一月,张晓杰再婚后,辛克伟几次去接孩子未成。一九九0年一月九日,辛克伟从张晓杰之母家中强行将孩子接回北京。

  为此,张晓杰诉至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请求依法确认对子女的抚养权和监护权。

  辛克伟答辩要求按离婚协议抚养子女并对管辖提出异议。

  一审廓坊安次区法院以侵权为由收案,审理后判决:小孩由张晓杰抚养,辛克伟每月承担抚养费二十五元。

  辛克伟不服上诉。廊坊市中级法院认为:双方离婚协议中以是否再婚做为能否抚养孩子的条件,没有考虑到哪方抚养子女有利其成长的实际情况,限制了诚恳和应该抚养子女一方的再婚自由,是违背法律规定的。双方离婚后,辛家齐一直靠张晓杰生活,辛克伟强行将孩子接回北京,侵犯了张晓杰的监护权,原审将该案定为侵权是正确的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辛克伟不服申请再审提出:双方离婚协议是合法的民事法律行为,张晓杰再婚后应主动履行协议,由我抚养孩子,但连看望孩子也遭到张晓杰的拒绝,我是按协议接走孩子的,此案不应定为侵权。张晓杰在诉状中也只要求确认对孩子的抚养权和监护权,按一般管辖原则,不应由安次区法院管理。

  案情分析:

  (一)关于离婚协议中关于抚养子女内容的效力:

  双方离婚协议中关于抚养子女的内容并不违背法律规定,从《婚姻法》第 二十四条、第 二十九条以及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十五条的规定看,离婚的男女双方对子女抚养问题协议解决,法律是允许的,张晓杰再婚后应将孩子交予没有再婚的辛克伟抚养,辛克伟在几次接孩子未成的情况下,采取强行将孩子接回北京的方法虽然欠妥,但不构成侵犯监护权。原审将案由定为侵权收案审理不妥。

  (二)关于管辖权问题:

  按一般管理原则,此案应移送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最高法的答复意见:

  张晓杰与辛克伟在离婚时自愿达成的抚养子女协议并不违反法律,双方在履行该协议中发生争执,仍属于抚养子女纠纷。对此,张晓杰以'侵害监护权'为由起诉,原一、二审人民法院以'侵权'案件受理、审判,均属不当。故你院对本案可依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提审,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原告'侵权'的诉讼请求,并告知原告如以子女抚养纠纷起诉,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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