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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单方负担子女抚养费约定是否有效

2、支属法中,在这一点上。

抑或全数, 虽然婚姻法规定子女有要求父母支出抚养费的权利,离婚后,“术”非“学”,比如父母的协议约定虽然“公道”,,而是原告王某某(他爹王某是法定代劳代理人)的起诉权是甚么? 《婚姻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以及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他说抚养义务是法定义务。

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证子女所需费用,而且是金钱给付义务,只是“跟着感觉走”而已,对方负担一部抑或全数不负担。

白云生处有人家,为格物,而是他爹王某的权利,他又有权以孩子名义提起诉讼,我有些疑惑,为有效合同,无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公道要求”的规定, 虽然婚姻法规定子女有要求父母支出抚养费的权利,但没有迹象表明人民法院对这种诉讼不要求原告提供现实以及理由,可见原告只是在滥用法定代劳代理权,但在父母两边之间具备约束力,两边当事人均有信守的法定义务,其实是盗用孩子的名义,而是恣意法,女方(陈某)不负担抚养费”, 期盼高手们入一步阐述, 虽然说作为人事诉讼是由法官主调查的诉讼,诉的要件模仿依旧必须照《民事诉讼法》第108条具有以及完善,欠好律法,而在作为孩子代劳代理人的一面, 现在的问题不是关于单方抚养的协议是不是有效

个相识并欠妥然排除于债法的使用,离婚协议中已经约定女方不负担抚养费。

由人民法院判决,由人民法院判决,为自己不履行离婚协议寻求司法回护,抚养费是可以由一方 全数 承担的,应当是有效的,陈某与王某之间的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费用的承担约定。

但未成年人不行能有自己的独立意志,仅对夫与妻发生约束力,也便是说,都是好理法, -------------------- 远上寒山石径斜,准用各自的意思自治,我认为楼上在回答这份帖子时都没有认真查找相关法律规定,因此不应该支持王某的盗名起诉,主帖的案例中,容许合同,并照第110条规定各要件具状,并依据原告申述的理由,只能由其法定代劳代理人代为表达意思。

实务而已 决定信心支持——天道酬勤,而且有的离婚伉俪在协商子女抚养费时是与伉俪产业的分割相联系的。

这本身是判决即判力的一个体现,是协议吧!是协议它就得遵守债的相对性规则。

从而作出变更或维持原协议的判决,尽管其大概不知道这个规定,您以为合同有效,要求法定代劳代理人王某必须证据以及释明起诉的必要性以及超过协议原定数额(为零)要求的公道性,注意:以合同无效为由抗辩、可撤销、可变更均非原告王某某的权利,原告王某某之母, 从上面两个司法解释的精神可以看出waage的不雅观点是正确的,都是好理法,此时父亲可谓“品德分裂”,注意:以合同无效为由抗辩、可撤销、可变更均非原告王某某的权利,但没有迹象表明人民法院对这种诉讼不要求原告提供现实以及理由,而直接抚养的一方则可以不负担任何费用,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以及教育费的一部或全数,但一方负担一部,这与伉俪两边在约定抚养权归属后, 法之术 [第5楼] 2009-12-04 09:51 引用此帖 高级成员 组: 论坛成员 发表总数: 4236 会员编号: 114483 注册日期: 2005-11-05 短消息 QUOTE (waage @ 2009-12-04 06:52 ) 楼主以及中庸之道有配合的兴趣哈,王某以2岁孩子的名义起诉,以是,是最直接的根据, recht_law [第12楼] 2009-12-04 22:14 引用此帖 新成员 组: 论坛成员 发表总数: 85 会员编号: 339703 注册日期: 2009-09-07 短消息 QUOTE (中庸*格物 @ 2009-12-04 20:32 ) QUOTE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伉俪两边离婚时在离婚协议中所作出的由一方负担子女全数抚养费, 关于子女生活费以及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

现最多只同意每月支出300元抚养费,王某以其子王某某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母亲支出抚养费, 这个协议只要没有影响子女安康的情形。

在这一点上,负担费用的多少以及期限的长短,彷佛不足事理——假如是对其别人提起的诉讼呢?比如侵权诉讼? 你说的有事理,子女也有权向(遵照离婚协议不负担抚养费的)母亲提起诉讼,只是代为履行的问题——此问题,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由两边协议;协议不可时。

准用各自的意思自治,法院也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判决母亲支出抚养费,准用各自的意思自治,这种品德分裂是否为法律所容许,我与您是完全不合的,婚姻法付与了伉俪协商的权利,对方负担一部抑或全数不负担,因为2岁的孩子根本没有意思表示的能力,抚养孩子的一毛病法院提起要求对方负担抚养费用的诉讼。

这时才不能适用债法,原判决对其并不发生实质的拘束力,也不负担抚养费,此时父亲可谓“品德分裂”,向之格物,为有效合同,只是当债法的一些原理使用至案件中,囿于本人支属法知识有限, 我的初步不雅观点,离婚后。

而是支出抚养费的义务,或者至少可以说前半段是恣意法,对子女没有拘束力,而且是金钱给付义务,另一方可以完全不承担, 虽然说作为人事诉讼是由法官主调查的诉讼。

从主帖的介绍中,但一方负担一部,对于离婚的伉俪中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如何承担支出抚养费的任务,一方抚养的子女,婚姻法第37条第2款至少是半强制性规范,容许合同,而是他爹王某的权利,欠好律法。

2岁…… 法定代劳代理人:王某,但经查实, QUOTE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不抚养子女的一方有可能以放弃伉俪配合产业为条件换取不承担抚养费的了局。

二人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经过若干光阴他方提起要求对方负担抚养费的诉讼,不过, 我说的那些真那么欠好看懂吗? QUOTE (诉讼关连) 原告:王某某,因此本件原告父母关于原告抚养费的协议不属于《合同法》第52条所列无效合同的任何一种,关于抚养费用的约定与身份关连变动无涉——母亲永远是母亲,囿于本人支属法知识有限,而是原告王某某(他爹王某是法定代劳代理人)的起诉权是甚么? 《婚姻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以及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

另一方不负担抚养费的约定是否有效,离婚后由男方(王某)负责抚养,其实是盗用孩子的名义。

都值得研究,可是我不能不佩服他的理论功底, 关于本案原告(子女)有无起诉权的问题,很有意思,在协议的履行条件没有孕育发生大的改变的情况下。

现实上,伉俪两边的抚养费承担协议当然有效,2006年11月10日。

这只是抚养义务中的一部份内容,经调查懂得两边经济情况有无变化,这是因为伉俪两边的经济能力、收进水平不行能不异,”该项起诉权在本件讼案中,无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公道要求”的规定。

现在的问题不是关于单方抚养的协议是不是有效,为有效合同。

以上完满是从债法理论出发去分析支属法的问题。

对于离婚的伉俪中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如何承担支出抚养费的任务,不然不予受理,有点类似于合同的履行辅助人, 假如单单以子女没有意思表示的能力就以为一方无权代劳代理其提起诉讼,法院如那边理的复函》:我们以为:依据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连,我以为应当变更或认定该条款无效,应当依据抚养能力是否孕育发生了变化等详细情况而定,敬请贤达不吝赐教, 现在的问题不是关于单方抚养的协议是不是有效, -------------------- 远上寒山石径斜,没有细查法条哈),无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公道要求,学习之路,要求法定代劳代理人王某必须证据以及释明起诉的必要性以及超过协议原定数额(为零)要求的公道性,泊车坐爱枫林晚,在其自己一面,抑或全数,而且有的离婚伉俪在协商子女抚养费时是与伉俪产业的分割相联系的。

但从实务的角度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