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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债务】离婚判决如何表述夫妻共同债务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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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债务】离婚判决如何表述夫妻共同债务之处理
人们过去通常会认为如果法院在判决主文中仅仅明确对夫妻共同债务如何偿还,基于生效判决之既判力,其效力也将及于债权人,从而有损其债权的实现程度。现在,尽管最高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已经对夫妻债务处理效力仅限于夫妻内部作出了明确规定,但是如果该种规定没有在离婚判决文书中有所体现,那么还不足以消除人们包括债权人在该问题上存在的疑虑,或者也不足以消除离婚当事人通过假离婚来逃避债务的特有投机心理,为此,判决文书对夫妻债务处理的效力作相应明确应该是必要的,关键是把握好如何表述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适当界限问题。
具体操作时,首先可在判决主文中,应该在判明夫妻共同债务在原、被告之间如何具体分担后,同时写明夫妻一方对另一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且一方就该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以根据判决确定的清偿比例,向另一方进行追偿。亦即是把《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内容在离婚判决上明确地体现出来。其次,可在判决主文或是判决理由部分特别写明:“本院对本案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及承担方式的确定,其约束力仅限于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该种表述的内含之意是:如果在本离婚诉讼之后,债权人对夫妻双方提起了债务诉讼,则应以该债务诉讼认定的债务数额及承担方式为准。虽然这样可能使离婚判决书的表述显得繁琐一些,但这样确实是妥善处理夫妻共同债务所必须的。
如上表述,离婚诉讼与债务诉讼在处理夫妻共同债务问题上就不会出现生效判决间既判力的冲突问题。说得具体点,其可较好地实现四个基本目标:1、离婚诉讼对夫妻共同债务作出了适当处理;2、不会使离婚诉讼与债务诉讼之间的文书效力发生冲突,两种不同的诉讼各行其道,和谐共存;3、不再为夫妻假借离婚逃避债务预留不必要的模糊空间。
当然,离婚调解书也可按照上述原则处理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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