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广州婚姻律师网 > 离婚财产 >
女方名义贷款离婚时算不算夫妻共同债务
有位美眉匿名来提问,问题也是悄悄话,但是我的回复很长,所以把我的看法写在这里。隐去了提问者的问题部分。
因为某些原因,这位美眉的老公向她提出离婚,双方协议分手,男方的意思是让她净身出户。我对夫妻感情、离婚与否不加置评,仅针对财产分割问题,依据美眉提供的情况逐条分析如下:
1. 婚后购置的房产:
该房是婚后购置,这个婚后美眉没有说清是领证后还是领证前,有人先办酒后领证,但认为办酒就是结婚了。但该房房产证上登记的是双方名字,首付是男方支付的,余款以男方名义做了公积金和商业贷款,20年按揭,装修款系男方支付。
那么该房不论房产证的领取是否在结婚登记之后,双方联名,即为夫妻共有财产。离婚时可以各得一半。当然具体计算方法是房屋现值减去折旧和尚欠贷款。其中增值部分算作夫妻共有,女方有权分得一半。
如果男方有证据证明首付是其个人婚前财产支付的,比如有婚前存款提现支付或转账支付的证据,那么首付款可以认定为男方婚前财产,应该在计算房屋现值的时候优先予以扣除,返还给男方个人。这样就是婚后还贷部分和房屋增值部分,女方可以分得一半。
装修款同样如此,如果装修款由婚后共有财产支付,则取得房屋的一方,应就装修款折旧后余款,给以对方一半作为补偿;如果有证据证明男方支付的装修款系其婚前个人财产,则男方取得房屋,同时取得装修,无需给女方装修款一半作为补偿。
2. 男方个人银行贷款:
这笔贷款用于借给他人赚取利息,属于投资,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而且女方曾为此贷款出具过收入证明,应视为女方知情且认可,该贷款据此更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这样该贷款形成的债务算作夫妻共同债务,同时该借款形成的债权也应同时算作夫妻共有债权,离婚时应一并分割。惯常的处理方法是,谁承担这笔银行贷款的偿还义务,谁就享有这笔对朋友借款债权的追讨权利。
我个人认为,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比较合适,因为女方出具收入证明给男方办理贷款使用,说明女方事先对贷款及借款行为知情并表示同意。而认定为共同债权债务的好处是,赚取的利息差,女方有权分得一半。也就是说如果将来贷款和借款都由男方个人承担的话,离婚时男方应就赚取的利息差,预付一半给女方作为补偿。
3. 女方婚后个人名义贷款:
男方个人婚前财产还有一套住房,应归男方个人所有,不做分割。但女方以个人名义用此房办理抵押贷款,并将贷款转账支付给男方姐姐,目的也是借款生息。同2的行为性质一样,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为女方虽以女方名义贷款,但用男方婚前房产抵押,显然经过男方同意认可,应为夫妻共同行为。
具体操作办法也应像2一样,贷款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借款认定为夫妻共有债权,谁承担这笔贷款的还款义务,谁就享有追讨这个借款的权利,并就利息差额部分,预付对方一半作为补偿。
关键是证据,有没有借款的借条和银行转账给男方姐姐的记录。后者简单,因为是女方账户转出的,女方带身份证就可以去当初办理转账业务的银行调取证据。前者比较麻烦,至亲之间可能没有书写借条,即使有也不一定在女方手中,建议在和男方当面或电话沟通的时候,录音取证。
4. 双方现有的现金资产:
离婚时现金分割应以离婚当时能够取得的证据为凭。比如存折、信用卡、股票基金账户,户中留存多少,就认定多少,账户中余额为零,则视为没有现金资产。即使现金资产已被转移,对方当事人不能提供新的账户,法院不会主动调查,也无法全面调查。
说完上述财产分割问题,就女方的心态我想再说几句:男方主动提出离婚,可见这不是一两天之内才有的想法,估计他是经过了深思熟虑的。而之前让女方以个人名义贷款,款项又由他们掌握支配,明显是为离婚做了准备。这种情况下,说明男方对财产已经考虑的十分周全了,女方想争取财产权益,实属不易。可以聘请当地婚姻家庭业务比较熟悉的律师,帮助你调查取证。
还有实践中男女提出离婚的比例各占一半,没有什么谁先提谁后提有什么区别的问题。而提问者,现在既然是男方主动提出离婚,女方完全有条件就离与不离和其讨价还价,最坏的结果是离婚拖上1-2年,男方离婚急切,自然而然就会答应女方的财产条件。这个无关自尊,仅是自保。这也许就是和成功男士结婚离婚必经的一种过程吧,没有什么好不好意思的问题,作老好人,就意味着对方步步紧逼,自己步步退让。除非女方放弃财产要求,不然没有和平解决的可能。

分居离婚财产如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