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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原告没有财产分割请求法院怎么判

1、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2)第151条也相应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根据上述两个意见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没有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起诉离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应当依法公告送达,使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 2、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下称意见1)第12条指出:“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未满两年的离婚案件是否受理的公告送达问题的批复》(1989年8月23日)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辽法(88)民请字第1号《关于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起诉和公告送达运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对于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死亡的案件,不论下落不明人出走时间的长短,法院均应受理,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法律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进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至于一方下落不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目前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一般实践中法院不作出具体判决,只是维持现状,但也有争议,需要看法官的个人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