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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止借离婚逃避债务之浅见

如何防止借离婚逃避债务之浅见

作者:罗孟英  发布时间:2010-02-24 10:21:09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日益频繁,债权债务关系也不断扩大.然而,以离婚逃避债务则屡见不鲜。我国新婚姻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这是法律赋予了公民离婚自由的权利,离婚是为了解脱那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难以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夫妻在精神上的痛苦。但随着社会的繁荣,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公民在思想意识上的变化,一些夫妻假借法律赋予的离婚自由权利,来规避法律或政策所要求的义务。本文所探讨的就是夫妻双方或一方假借离婚来逃避债务的问题。

        这里所指的债务包括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和男女一方单独所负的债务。夫妻离婚时对债务的处理,我国新婚姻法第41条是这样规定的:“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这条规定是人民法院处理夫妻共同债务最基本的原则,它有几层含义:一是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二是实行共有财产制的,先用共有财产来偿还;三是协议清偿,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实行共有财产制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四是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法院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一般也是让夫妻双方自行协商对财产的分割及债务的分担。而婚姻法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这一条并未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时对夫妻双方债务的处理。这些规定及做法方便了那些不愿偿还债务的夫妻,他们假借离婚,通过协商或调解,打着“照顾妇女、儿童、老人利益”的幌子,将夫妻共同财产大部分或全部让给对方或子女,而主动要求承担全部债务。这样夫妻双方一旦离婚,要求承担债务的一方履行清偿债务的义务,实际上是一句空话。因为他(她)根本就没有清偿能力。有的夫妻在离婚时,不申报债务,故意恶意地隐瞒债务,离婚后,债权人主张债权,要求他们偿还债务时,他们便相互推诿或推说已无偿还能力,这些都严重地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健全和完善,个体经济、私人经济、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迅速发展,使夫妻共同债务也随之发生很大的变化,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也日益增加。特别是那些从事商业经营活动者,其债权债务关系更加错综复杂,而且数额也越来越大,负债公民出于各种各样的目的,假借离婚来逃避债务的情况也越来越严重。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尽管作了很大的努力,也难以防止这种借离婚逃避债务的情况发生。针对目前这种形势,为维护经济秩序正常运转,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正确行使离婚自由的权利,笔者认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事项和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如何防止债务人假借离婚逃避债务,应采取以下新做法:

        一、查明离婚目的,实行债务担保制度。

        夫妻双方不管是到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还是通过法院诉讼离婚,婚姻登记机关与人民法院首先都应该查明他们离婚的目的,特别是婚姻登记机关更应弄清他们的离婚目的。因为法律规定在婚姻登记机关,夫妻双方只要自愿离婚,并协商好了对财产的分割、子女的抚养等问题,便可领到离婚证。如果婚姻登记机关只看表面,不查明夫妻双方离婚的内在目的,这很容易让那些有心借离婚逃避债务的人钻法律空子。婚姻登记机关只有在有确切证据证明离婚双方不是为逃避而离婚,且符合离婚的其他条件,才可发给离婚证。这些证据可以由婚姻登记机关自行去调查、访问离婚双方所在单位和其他熟悉情况的人。在没有确切证据证明或无法证明不是为逃避而离婚的情况下,双方坚持要离婚,又未申报债务的,婚姻登记机关应责令他们提供债务担保人(这种担保人应有一定财产,担保的债务包括共同债务也包括个人债务,且必须出具书面担保书)。夫妻双方离婚后,如果发现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负有债务或存在个人债务,债权人主张债权要求他们偿还,而离婚夫妻因离婚的原因无法偿还时,担保人对该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查明离婚双方的确是为逃避债务而离婚的,婚姻登记机关应不予办理离婚手续,人民法院则应判决不准离婚,并给与民事制裁。

        二、发出申报债务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