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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对子女协议轮流抚养 拒绝直接抚养子女的处罚

  轮流直接抚养,即由父或母直接抚养,轮流交替。轮流直接抚养虽然能够满足父母双方直接抚养的愿望,但在不利于保护子女的利益时,即使双方协议一致,也不应准许。如果利于保护子女利益,同时又能满足双方直接抚养子女的愿望,两全其美,自应准许。具体协议时,应将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方式、时间、交接办法、抚育费用的负担等全面考虑。

  应当注意的是,轮流直接抚养,由于不断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可能对其健康成长产生不利影响,需要严格掌握。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20010428]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拒绝直接抚养子女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在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对拒不履行或妨害他人履行生效裁定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在离婚判决生效后,法院判决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的,对拒不履行或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