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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子女抚养费由谁承担

  来电显示:我和妻子分别在两个不同的城市工作。2002年12月10日,我妻子未同我商量,也未向民政部门登记,便收养了一个弃婴。小孩一直随妻子生活,今年10月16日,我俩准备离婚,但妻子提出我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收养的弃婴为双方共同收养,要求我每月承担200元的抚养费。请问:我是否应该承担这笔费用呢?读者邹先生

  律师解答:邹先生可以不承担这笔抚养费。

  我国《收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收养法》的有关规定: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孩子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养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你妻子既未征得你同意,也未向民政部门办理收养弃婴的登记手续,且该弃婴未与你共同生活。现你妻子提出这个弃婴是双方共同收养的,那么,她必须提供证据证明。但从你反映的情况看,你妻子收养的弃婴,不符合我国《收养法》关于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因此,你可以不承担弃婴的抚养费。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主任贺晓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