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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子女抚养起争端 法官明法析理终调解

  近日,金寨县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杨某与赵某2008年在上海打工后相识并同居,2009年生一女。后因感情不和,双方分居,女儿一直由杨某抚养,致杨某诉讼来院。要求非婚生女归其抚养,由被告给付抚养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指出:我国《婚姻法》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承办法官受理此案后,经过连续耐心细致地做工作,明法析理。让双方都站在孩子的角度,多为孩子考虑,孩子的快乐,健康成长,是作为当父母亲的人所希望看到的,从平时的点滴着手多关心孩子,支付抚养费也是自己应尽的义务。最终使双方达成了一致调解协议:小孩由杨某抚养并随其生活,赵某按200元/月支付小孩抚养费至小孩18周岁止;(龚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