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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前转移财产 违法终害己

  当婚姻处于破裂的边缘时,许多夫妻都会使出浑身解数转移财产。有的盗出存单转投股市,有的买房置业将财产转移至他人名下,有的在生意上做账,证明自己经营失败,不仅没赚到钱,反而背上了债。

  法律界人士指出,为了离婚时少分或者不分财产给对方而恶意转移财产之举,实则害人又害己。对于利益被侵害者,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和有效防范措施才是保护自己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最好途径。

  典型案例

  花心老公暗箱操作 离婚前“贱卖”房产

  尽管写下了“如若再犯、净身出户”的承诺,但恶习不改的刘东不仅再次包养情妇,还偷偷将自己名下一套市值百万的房屋以20万元超低价“贱卖”给了亲弟弟刘北。妻子王芩获悉后,认为刘氏兄弟俩有恶意串通转移财产之嫌,遂将兄弟俩一并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卖房协议无效。而刘东在收到诉状的当天,即向法院递交了离婚诉状。不过因为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纠纷的诉讼在前,该离婚官司被法院裁定中止审理。今年8月,法院对该房屋买卖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诉争房屋系王芩与刘东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刘东购买所得,该房屋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刘东在未征得妻子同意的情况下,与其弟签订房屋买卖契约转让该房屋,侵害了王芩的合法权益。最终,法院判决,刘东与刘北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无效。一审宣判后,刘氏兄弟提出上诉。11月1日,兰州中院开庭审理该起上诉案。

  二审庭审时,刘氏兄弟未出庭,他们的代理律师提交一系列证据后,认为该房屋系刘北出资并实际占有的房屋,要求法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气愤难忍的王芩当庭指出,他们夫妇结婚初期感情尚好,可是女儿上小学时,刘东就有了外遇还染上了性病,当时刘东还写过保证书。为保全家庭,自己还忍辱被迫给第三者支付了2万元的“同居安抚费”。2006年,刘东凭借科级干部的身份获得单位出售优惠福利房的资格,夫妇俩支付了25万余元后买下了该套面积160平方米的房子,产权办理在刘东名下。可是没过多久,故态复萌的刘东竟公然在该房包养了一名“网恋”结识的情妇。当时,因在外地求学的女儿患病,王芩始终奔波在为女儿医病的路途上,对刘东的背叛浑然不知,直到声称已有私生子的情妇致电王芩要求“交易刘东”。这一次,刘东写下“净身出户”的离婚协议。这场轩然大波,虽然使情妇搬出了该房,但却住进了刘北的一套房子,刘北则举家住进了该套大房。随后,就发生了刘东低价卖房给刘北并过户的事情,刘东则长期与情妇同居至今不归。(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本报记者 郭玉红

  专家说法

  主持人:本报记者 郭玉红

  嘉宾:甘肃方域西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元昊

  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余春生

  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颜东凌

  主持人:我们在法院了解到,财产转移在今年的离婚案中约占35%,有增加之势。因离婚而转移财产的行为,往往被评价为“恶意”,法律对此是怎么规定的?

  余春生:《婚姻法》规定,家庭财产分为夫妻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两部分。离婚时,个人财产归个人,而夫妻共同财产则要进行分割。该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而且如果一方是在离婚以后才发现另一方有隐藏财产的行为,则不管离婚多长时间,都可以在发现该行为之日起2年内提起分割所隐藏的财产的诉讼。其实为了离婚转移财产,是要冒很大的风险的。

  颜东凌:从法律关系上说,造假一方的确是要承担很大风险的,因为离婚转移婚内财产,往往要通过虚假的交易或是借贷凭证,而如果帮助造假者一旦翻脸,那这些被转移出去的财产就危险了,因为此时这些财产已不在造假一方的名下了。另外,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如果确认一方存在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将会对该财产进行重新分割。届时将会视具体情况对转移财产的一方少分,甚至不分,以维护另一方的利益。

  主持人:一旦发生离婚前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将面临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呢?

  余春生:首先是民事责任,如上所述,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恶意转移财产的一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可以少分或不分的。而且,即便在离婚后,只要另一方发现有恶意转移财产行为,也完全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在该案例中,提出离婚的刘东存在婚外情,应当属于有过错的一方,那么在财产分割时应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女方还有权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