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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房贷还没还清, 房产增值怎么分?
苏报记者 张 帅
案件回顾:
2005年底,蔡先生贷款购置一套商品房,总价40万元,其中个人首付20万元,贷款20万元。在结婚前取得了房产证,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蔡先生。婚后蔡先生与妻子刘某共同还贷10万元。现刘某要求与蔡先生离婚,并分割房产。刘某认为现房屋已升值为100万元,房屋增值部分属于蔡先生首付20万元所形成的投资收益。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一方投资所得的收益,属于双方共同所有,于是要求分割婚后房屋增值部分的80万元的一半,即40万元。而蔡先生认为该房产是自己婚前出资购买,婚后两人只共同归还了部分贷款,刘某要求分得40万没有依据。
法律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房屋增值部分如何以货币形式分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对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根据该条规定,在蔡先生和刘某无法协商处理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判决该房产归蔡先生所有,剩余贷款10万元由蔡先生独自归还。如果经评估,上述房产的评估价值确为100万元,那么,婚后共同还贷的10万元中,蔡先生应当补偿一半5万元给刘某;另外,双方婚后共同还贷相对应的增值部分归夫妻双方共同共有,蔡先生可补偿刘某12.5万元,因为双方共同还贷的10万元,占房屋购买价格40万元的四分之一,房屋升值后,这四分之一变成了25万元,这25万元一人一半,即12.5万元。因此,蔡先生一共要补偿给刘某17.5万元。
律师提醒:
江苏百年东吴律师事务所律师提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确实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归夫妻双方共有。但需强调的是,该解释规定的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收益,归双方共有。并没有规定在婚前一方投资,在婚后取得的收益也归双方共有。再者,把为个人结婚而买房的行为定义为投资行为也是不妥的。
此外,尚未还贷形成的增值部分不能归夫妻双方共有。理由如下:1、尚未还贷形成的增值部分是不确定的。任何人都不能否认,房屋有降价的可能。如果在漫漫还贷期间,房价一落千丈,那还贷人能否反过来要求对方返还部分款项呢?显然不能。既然那时不能要求返还,所以此时也不能要求分割。2、尚未还贷部分形成的增值是有可能得不到的。因为贷款还清之前,贷款银行是房屋的抵押权人,如还贷人无力还贷,银行将行使抵押权。一旦如此,房屋增值部分将不复存在。3、离婚后,一方需继续还贷,方能保住增值利益,另一方将不再参与还贷。若此种情况下,双方均分增值利益,显然有悖公平原则。因此,尚未还贷形成的增值部分应归继续还贷的一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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