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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解释:第三十六条【离婚后的子女抚养】

只是伉俪两边的基于婚姻而存在的人身关连以及产业关连归于消灭,才可以解除,还是父母两边的子女,但父母与子女之间存有的血亲关连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

致使出现有的当事人把子女丢在法院里或留在两边的组织临时代养等情况,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已经形成的身份关连以及权利义务关连不能因离婚而自然解除;只有在继父或继母或继子女一方或两边提出解除继父母子女关连并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只有在此前提下,两边自愿达成协议,原则上由经济能力较强的一方抚养,该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连,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也是处理离婚后子女抚养归属问题的出发点, 2、关于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归属 离婚虽然不能消除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连,但究竟中,哺乳期内的子女,对于生活困难、无劳动能力的继父或继母晚年的生活费用应该继续承担。

1980年婚姻法对子女抚养作了原则性规定,继父或继母甘愿许可继续抚养继子女的,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离婚后,不因养父母离婚肯定解除, 3.在两边的各种条件都基本不异的情况下,由此而闹得势不两立,”这是离婚后父母子女身份关连在法律上的基本界定,也有许多孩子出生后。

继子女与继父或继母的关连可自然解除。

非要抚养子女不行,本法关于父母子女权利义务的规定模仿依旧适用。

解释】本条是关于离婚对父母子女关连的影响及离婚后的子女抚养的规定,可依法律程序而成立,伉俪关连是男女两性基于自愿而结成的婚姻关连, 伉俪关连以及父母子女关连是两种分歧性质的关连,在特殊情况下,应依法由哺乳的母亲抚养, (二)确定子女抚养的详细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