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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同居期间所生子女的抚养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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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同居期间所生子女的抚养权问题作者:杨尚科 时间:2012-08-25 查看(2)
非法同居期间所生子女的抚养权问题
法院判决:
一、解除刘男与赵女的非法同居关系;二、非婚生女由赵女负责抚养,由赵女之父协助抚养,由刘男每年给付给赵女孩子抚养费2万元;三、双方共有财产……归赵女所有,其余财产归赵男所有。
法院观点:
1,起诉时,赵女年仅16周岁,双方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已构成非法同居关系,依法应予以解除。
2,根据《婚姻法》第36条规定“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因双方所生子女尚在哺乳期间,依照上述规定应由原告赵女抚养,并且,原告之父书面向法院承诺愿意协助抚养好孩子,故非婚生女由赵女负责抚养,由赵女之父协助抚养,有刘男支付抚养费。3,双方对分割共有财产没有意见,遵从双方的协议。
律师总结:
1,无效婚姻的男女双方属于非法同居关系,一方仅起诉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不予受理,但涉及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的,法院应当受理。
2,男女双方非法同居关系解除后,如双方的非婚生子女尚在哺乳期,应由母亲抚养,但如果母亲尚未成年,法院可指定未成年母亲的监护人协助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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