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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同居期间所生子女的抚养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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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同居期间所生子女的抚养权问题

作者:杨尚科 时间:2012-08-25 查看(2)

非法同居期间所生子女的抚养权问题


     案情简介:刘男与赵女是同村人。2009年刘男与赵女恋爱,当时赵女仅为14周岁,二人于2010年依照当地风俗举行了婚礼,但是,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1年赵女生一女,现不满5个月,处在哺乳期。后来,刘男与赵女因为一些生活琐事,经常发生矛盾,不能和睦相处,为解除双方同居关系,赵女于2011年向法院提起诉讼。在庭审过程中,刘男同意解除双方的同居关系,但是,一定要孩子的抚养权。


     法院判决:

     一、解除刘男与赵女的非法同居关系;二、非婚生女由赵女负责抚养,由赵女之父协助抚养,由刘男每年给付给赵女孩子抚养费2万元;三、双方共有财产……归赵女所有,其余财产归赵男所有。


     法院观点:

     1,起诉时,赵女年仅16周岁,双方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已构成非法同居关系,依法应予以解除。

     2,根据《婚姻法》第36条规定“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因双方所生子女尚在哺乳期间,依照上述规定应由原告赵女抚养,并且,原告之父书面向法院承诺愿意协助抚养好孩子,故非婚生女由赵女负责抚养,由赵女之父协助抚养,有刘男支付抚养费。
     3,双方对分割共有财产没有意见,遵从双方的协议。

    律师总结:

    1,无效婚姻的男女双方属于非法同居关系,一方仅起诉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不予受理,但涉及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的,法院应当受理。

    2,男女双方非法同居关系解除后,如双方的非婚生子女尚在哺乳期,应由母亲抚养,但如果母亲尚未成年,法院可指定未成年母亲的监护人协助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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