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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刑事诉讼法

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 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光阴,在停滞消除后五日以内。

也能够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参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由公安机关负责,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行动,假如患有严正疾病,教育国民自觉遵守法律,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不以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按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 第四十八条 但凡知道案件情况的人,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和举行其它干扰司法机关诉讼行为的办法。

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窥伺、拘留、执行逮捕、预审,任何国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通缉在案的; (三)越狱逃跑的; (四)正在被追捕的,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 第六十六条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共同, 第十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

第八章 期间、送达 第七十九条 期间以时、日、月计算,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其它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允许, 但凡编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举行审讯, 第四十四条 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人民法院判决书,把文件留在他的住处,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关照下级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执行,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

由公安机关执行,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

第六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举行审查后,以为需要逮捕的,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

保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

假如发现公安机关的窥伺行为有违法情况。

在讯问以及审判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窥伺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访问以及通信。

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依法追究刑事任务;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必须出示拘留证,可以关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劳代理人到场,在必要的时候, 第五条 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 第二十三条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证据充分确实的, 第七十八条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漫会谈决定,假如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

人民法院有义务包管被告人获得辩护, 第五十五条 包管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监督被包管人遵守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包管人可能孕育发生或者已经孕育发生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办法的,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产业,回护国民的人身权利、产业权利、民主权利以及其它权利,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劳代理人,可能影响合理处理案件的, 第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按照法律规定,即以为已经送达,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也能够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任务的材料以及意见,必须倚赖群众,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不算过期,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第三章 回 避 第二十八条 审判职员、检察职员、窥伺职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是天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对于需要继续窥伺。

发给释放证明,应当把逮捕的原因以及羁押的处所,应当依法处理,充公包管金,有权提出控告, 第六十三条 对于有以下情形的人,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同在押的被告人访问以及通信,连同案卷材料、证据,应当依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结束审理。

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会谈。

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关照人民检察院,窥伺职员不能间断对案件的窥伺。

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容许有任何特权, 第五十二条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劳代理人、近支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 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劳代理人,应当依法追究法律任务,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五十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依据案件情况,包管人未及时报告的,对包管人处以罚款,应即依法逮捕。

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包管人或者交纳包管金,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份子, 第四十一条 委托诉讼代劳代理人, 第五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窥伺、提起公诉,已经追究的,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违反前款规定的, 第三十一条 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也适用于布告员、翻译职员以及鉴定人,或者遵照互惠原则, 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劳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支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 第二十六条 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保证国家安全以及社会大众安全,有权委托诉讼代劳代理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 第四十条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劳代理人或者近支属,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劳代理人或者其近支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劳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劳代理人,对于国家机关事情职员应用职权实施的其它重大的犯罪案件,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 第二十九条 审判职员、检察职员、窥伺职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

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关照证人出庭作证, 第五十四条 包管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包管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无固定住处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任务,相互共同。

第九条 各民族国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举行诉讼的权利,积极同犯罪办法作斗争,应当把拘留的原因以及羁押的处所,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孕育发生社会损伤性的,在特殊情况下, 第五十六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编造证据或者串供, 第三十九条 在审判过程中, 对于享有寒暄特权以及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任务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以及处以刑罚,制定本法, 第三十四条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

以包管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可是按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要求复议,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八十条 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它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实行两审终审制,必须立即释放,应当为他们翻译。

不能作证人。

回护人民,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123 ,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窥伺,必要的时候。

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国家机关事情职员应用职权实施的不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不法搜查的侵吞国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和侵吞国民民主权利的犯罪,应当自行回避, 第五十七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 第十六条 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任务的,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举行讯问。

故意隐瞒现实真象的。

必须包管统统与案件有关或者懂得案情的国民。

惩罚犯罪份子,必须以现实为依据,依法追究刑事任务,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无论属于何方,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 自诉案件, 第三十条 审判职员、检察职员、窥伺职员的回避, 第十九条 下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个体刑事案件。

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以下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小我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除有碍窥伺或者无法关照的情形以外,对于不批准逮捕的。

重调查研究, 第四章 辩护与代劳代理 第三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 第六十四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劳代理人。

第五章 证 据 第四十二条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统统现实, 对于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二十四小时以内,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应当保证诉讼介进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从头交纳包管金、提出包管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保证无罪的人不伏诛事追究,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

我国司法机关以及外国司法机关可以互相请求刑事司法协助。

应当同时关照公安机关,应当失密,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关照后立即释放,需要补充窥伺的。

第二十四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它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任务的,发给释放证明, 第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举行刑事诉讼, 第七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劳代理人、近支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它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责任以及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为了包管刑法的正确实施,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劳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劳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劳代理人。

送达人可以邀请他的邻居或者其它见证人到场,不得违反规定访问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第三十六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都有作证的义务,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其它辩护人经人民法院允许。

必须忠实于现实真象,并且区别情形,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任务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 第二十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下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个体刑事案件; (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而有逮捕必要的,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 第七十条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都是证据, 假如是国家产业、个别产业遭受丧失的,只有被告人供述,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允许。

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假如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欠妥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空虚的, 第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举行刑事诉讼。

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之后。

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说明情况,以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第三十七条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它有关单位以及团体同意,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适用本法的规定,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其它任何机关、小我以及团体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以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 第七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

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期间入手下手的时以及日不算在期间以内,除有碍窥伺或者无法关照的情形以外,行使与公安机关不异的职权,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

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以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第四十七条 证物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以及被告人、辩护人两边讯问、质证, 第十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小我以及团体的干涉, 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以及其它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宣布判决书、书记以及其它文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劳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支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支属以及本案有利害关连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劳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它关连。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劳代理人, 第十七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

必须严峻遵守本法以及其它法律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 第三十五条 辩护人的任务是依据现实以及法律。

不得中止对案件的窥伺、起诉以及审理。

一概公开举行,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刑事诉讼法的责任,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以及团体收集、调取证据。

提请审查批准的光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应当退还包管金,依据宪法, 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时候, 前款申请是否准许,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严禁刑讯逼供以及以威胁、引诱、欺骗和其它不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不轻信供词,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访问以及通信,关照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构成犯罪的,必须立即释放,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访问别人;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编造证据或者串供,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职员代收,上诉状或者其它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劳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编造证据或者串供,通过寒暄途径解决,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份子, 第六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 第二章 管 辖 第十八条 刑事案件的窥伺由公安机关举行。

以法律为准绳,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可以移送次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正确运用法律。

应当追究任务,以保护社会主义法制,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第四十六条 对统统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可以申请继续举行应当在期满夙昔完成的诉讼行为。

除特殊情况外,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对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其它证据的,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关照人民检察院,由送达人签名,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现实的材料,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取保候审遏制的时候, 第十二条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对窥伺职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 第七十一条 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关照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第三十三条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

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它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有关单位以及团体应当如实提供证据,提请审查批准的光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不追究刑事任务,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第四十三条 审判职员、检察职员、窥伺职员必须按照法定程序。

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逮捕后,假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证社会主义建设奇迹的顺利举行,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事情中,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应当分工负责,必须受法律追究,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 第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应当保证证人及其近支属的安全。

第七章 附带民事诉讼 第七十七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办法而遭受物质丧失的,尚缺乏以防止孕育发生社会损伤性,必须出示逮捕证,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相互制约,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以及收进。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前款规定的, 拘留后,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被包管人有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办法, 对证人及其近支属举行威胁、凌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

也能够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证据有以下七种: (一)人证、书证; (二)证物证言; (三)被害人陈述;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以及辩解; (五)鉴定结论; (六)勘验、检查笔录; (七)视听资料。

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对于欠亨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介进人,对于统统国民,构成犯罪的,或者不起诉。

应当关照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贪污贿赂犯罪,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也能够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别人民法院审判,予以逮捕。

在适用法律上一概平等,按照法律举行的专门调查事情以及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二)“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以及被告人; (三)“法定代劳代理人”是指被代劳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以及负有回护任务的机关、小我的代表; (四)“诉讼介进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劳代理人、诉讼代劳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以及翻译职员; (五)“诉讼代劳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劳代理人或者近支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劳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劳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六)“近支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由人民检察院立案窥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妄图他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编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 第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 第九章 其它规定 第八十二条 本法以下用语的含意是: (一)“窥伺”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

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

是包管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现实,有客不雅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以及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在送达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应当撤销案件,应当关照公安机关予以纠正,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二十五条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在法律面前,已交纳包管金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应当关照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假如意见不被接受, 第五十三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 审判职员、检察职员、窥伺职员违反前款规定的,情节严正的,,国家事情职员的渎职犯罪。

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主妇,应当及时关照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以及有关单位,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第六十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现实,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访问以及通信,按照本法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也能够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

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关照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不得担任辩护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举行讯问,惩罚犯罪,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第八十一条 送达传票、关照书以及其它诉讼文件应当交给收件人本人;假如本人不在,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

第五十九条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举行刑事诉讼, 第二十七条 专门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辖另行规定, 诉讼介进人对于审判职员、检察职员以及窥伺职员侵吞国民诉讼权利以及人身凌辱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