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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案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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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案例)2 (2008-03-12 19:43:59)

标签: 教育 分类: 电大法学专科复习题

 

一、刘春红与杨文玲系邻居,刘未选上街道代表,怀疑是杨说了坏话,便伺机报复。1994年5月12日,马玉兰带领儿子李刚、儿媳赵华闯入杨家,欧打杨文玲,致使杨多处受伤。杨之子孙洪飞下班回家与刘家三人,刘家三人又将孙洪飞打伤,杨文玲丈夫孙学贵于1994年5月底以原告身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刘春红赔偿其妻的医药费。在起诉中,对儿子被打伤的问题未涉及,法院受案后,在调查中发现孙洪飞也被打伤,于是将孙洪飞追加为必要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问:1、该案在诉讼中有无错误?说明理由。2、刘春红的的儿子李刚、儿媳赵华在本案诉讼中处于何种诉讼地位?为什么?
答:1、孙学贵以原告身份起诉是错误的,因为起诉的人必须是与本案直接利害关系的人,但孙学贵本人并未遭殴打,与刘家三人不存在损害赔偿关系,直接遭受殴打的杨文玲才是符合条件的原告;人民法院将孙洪飞追加为必要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也是错误的,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共同诉讼人与他人争论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而孙洪飞和杨文玲是分别遭到刘家三人的殴打,孙洪飞和杨文玲之间形成的损害事实也是两次殴打过程中产生的。因此,孙洪飞和杨文玲对刘家请求损害赔偿也是分立的,不存在必要的联系,只是属于同一种类的诉讼。2、李刚、赵华在本案中属必要共同诉讼的共同被告。他们与其母的加害行为对损害后果产生是共同一致、不可分割的行为,因而对加害的结果负连带责任,由此产行的诉讼是必要的共同诉讼。

二、1986年,尹某因工作需要出国,临行前将自己所属房屋两间交邻居王某代管,言明代管3年,其间可以出租但不可出卖。3年过后,尹某也未回国,王某要去外地工作,因此又将该两间房屋出租给张某并其代管,并向张某表明该房产权属尹某,不可出卖。1992年,张某未经王某同意,将房屋卖给李某。因过户手续无法办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立即交房并办理过户手续。诉讼中尹某回国,得知张某和李某之间正在对自己所属房屋进行诉讼,即向法院提出房屋归自己的主张。问:1、尹某在诉讼中居于什么地位?2、法院应否通知王某参加诉讼?王某如参加诉讼,其诉讼地位如何?
答:1、尹某应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为,他参加到张某和李某正在进行的诉讼中来,即不支持原告的主张、也不支持被告的主张,而是将本诉中的张某和李某都作为被告,提出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的独立请求。2、法院应通知王某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因为王某作为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因为王某是尹某房屋的代管人,虽对房产无独立请求权,但假如尹某败诉就要追究他的代管责任。所以他应依附于参加之撤离的尹某一方,支持尹某的主张,以维护自己利益。

三、复兴小学学生王星(10岁),曾在某省小学生围棋比赛中获得瓷质奖杯一个。1994年,复兴小学为筹办校庆,校领导委托王星的班主任刘玉华到王星家借其奖杯用于校展览。在展出过程中,来宾李东与陈帆因为争相观看奖杯,不慎在交接时将奖杯摔碎。事后,王星之父王加强多次找复兴小学校长方明及班主任刘玉华索赔,但都遭到了拒绝。问:如王加强起诉,请列明诉讼参加人的地位。为什么?
答:诉讼参加人如下:1、原告:王星。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王加强。2、被告:复兴小学,法定代表人:方明。3、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李东与陈帆。在这起损害赔偿案中,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主体一主是作为受害方的王星,另一方是作为借有方的复兴小学,因此纠纷是在这二者之间展开的。只有这二者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成为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至于李东和陈帆,在这起纠纷中对损害结果负有一定责任,案件的裁判结果与他们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所以,应该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
四、某县基层人民法院判决了贾良诉吴真的名誉侵权赔偿案。3月1日起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判决书。3月16日,吴真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提出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上诉状退给吴真,告知其上诉状应当向某县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某县基层人民法院于3月18日收到上诉状以后,3月25日向贾良送达了上诉状副本,并要求贾良于10日内提交答辩状,贾良在4月2日提交答辩时声称吴真的的上诉行为已过上诉期,其上诉不应当受理。某基层人民法院认为贾良的答辩有理,吴真的上诉过期属实,于是裁定驳回吴真的上诉。
问:本案中,两级法院的做法哪些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并简述理由。
答:本案中,法院的做法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地方有:1、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不能将上诉状退给吴真。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的,第二审法院应当在5天内将上诉将移交原审法院。2、某县人民法院在3月18日收到上诉状后,3月25日送达上诉状副本,超过了法定上5天的期间。3、某县基层人民法院要求贾良于10月内提交答辩状,也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交答辩状的期间应当是15天。4、某县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是错误的。第一审法院无权驳回上诉人的上诉,即使上诉人的上诉已超过期限,某县人民法院亦无权驳回上诉,而只能报请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