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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个人财产,市场价格,感情破裂

  刘女士:我和丈夫结婚多年,今年上半年,两人都认同感情破裂,均同意离婚;但对房产归属有分歧。我们现在住的房子是丈夫吉某婚前买的,登记他一个人名下,但是当时他仅付了15万首付,之后的54万都是我们婚后共同偿还的,而且我工资比他高,细细算来,也是我出的钱多,我主张这套房子要算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如果我起诉,胜算大吗?

  饶律师:房子登记他名下,即为他所有,但是增值部分有你的份额,可要求他补偿与你。房子是婚前你丈夫交了首付,并且登记在他名下。房产证应当是确认房产所有权的有效凭证,房子应当属他所有;针对婚后所还的部分贷款,你虽然认为大部分是你以个人财产所还,但你并不能拿与丈夫在夫妻共同财产方面的协议予以证明。所以,该婚后所还贷款,应当视为夫妻二人的婚后所得,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但应当考虑房子的增值问题,以房子在离婚时的市场价格乘以共同所还贷款占房子合同价格的比例,这样所得的数额,就是双方应当分割的数额。房子确认归你丈夫所有后,可就增值部分对你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