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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债假离婚还是演戏夺房产?

  本报记者 陈琼珂 通讯员 吴一烜

  “他们是假离婚,真逃债!”债主董星急匆匆来到法院,要求撤销借款人李顺和方梅的离婚协议。

  “他们俩在合伙演戏,虚构债务的目的就是为了夺房!”法庭上,方梅同样怒不可遏。

  这是一起错综复杂的案件,牵涉到一笔150万元的债务和一套价值700万元的房产。三方互不相让且振振有词,一时让人无法辨别。近日,闵行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李顺和方梅的离婚协议真实有效。

  债权人:欠150万三年不还

  去年春节前夕,董星来到法院,称同事李顺欠他150万元,而李顺和妻子方梅签署离婚协议后将房产过户给了方梅。“李顺欠我的近150万元岂不是要打水漂?”董星十分着急,“这是假离婚,真逃债!”

  2008年2月,李顺向董星借款30万元,同年8月、9月李顺又向他借款,每次借款时间均为三年,承诺借款到期后一次性归还本息近150万元。三年过去了,李顺对董星说还不了钱。董星追问才知,早在2010年12月李顺和方梅已协议离婚,李顺将其名下的不动产全部过户给了方梅,因而无力归还借款。

  第三方:债务关系只为夺房

  然而,李顺的前妻,也是本案的第三人方梅却有不同看法,“这演的就是一场戏,目的是为了夺房!”

  方梅称,董星和李顺是生意上的合作伙伴,两人串通好了,想通过这笔虚构的债务来夺取自己离婚时分得的房产。董星在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时提供了三份借条,其中有一个疑点:三份借条对于借款的表述完全一致,应是同一时间形成的。

  方梅申辩道,离婚协议中,李顺取得了价值200万元的车辆及价值600万元至700万元的公司股权,自己则取得了房屋产权。因此,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是真实有效的,绝非为了逃避债务。

  法院:财产分割非故意坑害

  李顺和方梅是否联手坑害债权人董星?

  法院审理后认为,方梅并非无偿或低价取得房屋。依据离婚协议,方梅取得涉案房屋产权,李顺取得4辆汽车及2家公司股权,这是基于双方自愿协商达成的离婚财产分配。同时,董星已就支付令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李顺财产被依法查封,其债权已得到保障。此外,没有证据证明方梅在取得涉案房屋产权时已知李顺欠董星150万元,并有意危害董星的债权利益。

  综上,董星所主张的撤销权显然不符合法定构成要件。据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驳回董星诉请。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官析案

  何为“撤销权”

  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实施无偿或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依法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

  就撤销权而言,必须同时具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就本案而言,主观要件是李顺在处分财产时有恶意;第三人方梅在受让财产时已知董星对于李顺150万元的债权;客观要件上,李顺显然不是无偿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了房屋,而是在离婚财产分配时选择了汽车和股权,这是双方离婚时合意的结果,没有对董星的债权产生危害。所以,董星提起的撤销权之诉并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