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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夫妻离婚获准许 老丈人债权被驳回

  原标题:小夫妻离婚获准许老丈人债权被驳回

  法制网讯记者莫小松见习记者马艳通讯员张敏近日,广西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对一件离婚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原被告双方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准许离婚;对原告主张的夫妻共同债务14000元,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可由债权人另案起诉。

  原告李某诉称,其与被告黄某于2010年5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被告黄某不务正业,夫妻离多聚少,为此双方经常争吵。2011年原告生下儿子小强,由于被告经常不在家,原告母子无人照顾,原告于2011年7月带小孩回父母家居住至今。在原告父母家居住期间,被告极少去探望原告母子,也没有给生活费。原被告结婚后,被告以去外地找工作或经济困难为由,先后向原告父母借了14000元,至今未还。原告诉请法院判决与被告离婚,夫妻共同债务14000元由原、被告平均承担。

  由于被告经合法传唤后没有到庭,法院进行了缺席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的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已无和好可能。对原告提出的离婚请求,法院予以准许,判决双方离婚。对原告提出要求夫妻共同债务14000元由原被告双方平均承担的诉请,因原告仅提交现金存款7000元的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不能证明存在14000元的夫妻共同债务,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释明该借款可由债权人另案起诉向原被告主张。

  法官说法:在我国,父母在子女结婚后,因小夫妻的新家庭花销大、经济能力又不足,通常会给予经济帮助。如果夫妻感情和睦,父母一般不会通过诉讼途径追讨该笔债务。但一旦夫妻俩感情破裂,在离婚诉讼中,夫妻中接受了父母经济帮助的一方,就会提出双方负有欠其父母的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双方共同承担的请求。但是,这些债务通常没有书面凭证,也缺少其他人证、物证,如果另一方对这笔债务提出抗辩或在缺席审判的情况下,因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存在夫妻共同债务这一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法院则不会支持这一诉请。

  对已成家独立的子女,父母给予经济帮助的,最好还是写下欠条,这样,即可以鞭策小夫妻俩勤奋努力、勤俭节约,也可在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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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稿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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