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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协议一方不负担子女抚养费,若干年后向法院起诉

   标签:社会2009-12-04 09:34 星期五

  离婚时协议一方不负担子女抚养费,若干年后向法院起诉,法院是否受理的规定
  
  
  【颁布单位】最高法院
  
  
   复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1年6月6日关于处理抚养纠纷中两个问题的请示收悉。
  
   第一个问题。据你院来文所述,男女当事人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对孩子抚养问题,当时以
  一方抚养孩子,另一方不负担抚养费达成协议,过若干时间(如一、两年)后,抚养孩子的一方
  以新婚姻法第三十条为依据,向法院提起要求对方负担抚养费用的诉讼,另一方则据原协议拒绝
  这种要求,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我们认为: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
  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
  权利和义务。”和第三十条“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
  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的规定,抚养孩子的一方向法院提起要求对
  方负担抚养费用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根据原告申述的理由,经调查了解双方经济情况
  有无变化,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是否确有增加的必要,从而作出变更或维持原协议的判决。
  
   第二个问题。当事人邓森,因双方和孩子的情况发生了较大变化,要求改变原来对孩子抚养
  费部分的判决。我们同意你院的下述意见:即“邓森所提不是基于对原判不服的申诉,而是依据
  新情况提出诉讼请求。”因此,可由你院发交基层法院作新案处理。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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