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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前债务问题

回答(5)

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可以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同样,夫妻也可以约定双方的共同债务由个人承担,此是双方当事人的自由意思表示,该约定也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是对债权人并不具有约束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当事人的离婚协议对债务作出约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虽然约定其共同债务只由一方承担,但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也就是说,即使你们离婚时约定夫妻共同债务由老公一人承担,但债权人仍然有权起诉你还债,除非你没有分割所得夫妻共同财产。

追问: 但是他的债务虽然在我们离婚前所欠的但当时我的确不知情而且他本身己经分掉我的很多财产离婚时他又要了几万元才签字离婚的

你老公在你们结婚之前所发生的债务应当是你老公个人的婚前债务,如果别人起诉你老公也只能由你老公个人承担,法院只能从他的个人财产中扣押抵债。当然如果你自愿帮助你老公偿还也是可以的,法律对此也没有作出任何限制。

另外,如果债权人或法院知道你们以离婚分割财产来对抗债权人的利益的,你们分割财产的协议也保不住你老公的财产。

若属他的婚前债务,与你无关,你没有义务偿还;若属你的婚前债务而你俩约定由老公偿还,债权人仍然起诉你,你负有偿还债款的义务。

我认为虽然你们在民政协议离婚,我认为是生效的,所以该债务由对方承担。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1989年11月21日)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