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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的财产分割问题

主要谈一下离婚时的财产分割问题。这是法院在判决离婚案件时最头痛的问题。随着开放改革形势的深入发展,家庭财产越来越复杂化,多样化。这次公布的婚姻法《修正草案》关于夫妻财产的有关规定,很难界定当前夫妻财产的现实情况,而且将很快落后于现实情况。如草案没有提到住房问题,而离婚时,住房的归属和分割恰恰是最敏感也最难解决的问题。在分割住房和贵重物品时,难掌握的主要分歧点是:

(一)如何界定婚前和婚后财产:

草案规定: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若以领结婚证时间为标准,之前为婚前财产,之后为婚后财产。而现实情况是:领结婚证时间和举行婚礼共同生活的时间并不一致,许多是领了结婚证后,才去准备结婚用品的,特别是实行了房改的城市和单位。规定青年职工必须先领了结婚证,才允许买房(房子数量有限),而且多数是在房子开始建设时就先买下来,预交部分房款。因此,青年职工往往是先领了结婚证,然后去买房和结婚用品,过几个月,半年甚至一两年,再举行婚礼开始共同生活。由领结婚证到实际结婚共同生活这段时间,是买房和买生活用品时间。如果把这段时间由一方买的房子和贵重用品,作为婚后共同财产,显然是不合适的。建议把我国传统习惯上举行婚礼开始共同生活的时间作为界定婚前婚后财产的时间。

(二)赠与的概念不明确,很难掌握。

我国的现实情况是:在农村,男女青年结婚时,一般住在男方家里,住房自然是由男方建设的,而且实际上是由男方父母建设的,这个住房是赠与男青年还是男女双方的?据我所知,都没有文字规定的。在城市,青年男女结婚后,一般不和父母住在一起,(有的是和父母暂时住在一起,有了房子又分开住),而且城市里当代青年男女大部分是职工子女,在他们结婚时都工作不久,本人没有经济力量买房,甚至没有钱买贵重物品。他们结婚时对住房和贵重物品的购买所用钱款,基本上是由父母和亲属出资购买。但这些住房和用品的赠与和借贷关系是对一方还是双方的?据我所知,多数并没有什么合同或文字约定。如果婚后和睦生活,当然归双方共同使用,如果要离婚,特别是婚后不久就离婚(此情况相当多),把这些由一方或主要由一方亲属购买的住房和贵重用品,作为共同财产(因没有合同或约定)分割显然不合理。建议修改为: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子及贵重物品,由哪方出资的归哪方,或由双方出资大小确定分割比例。
 一般情况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只有一处住宅,所以离婚时在分割房产上往往争议比较大,尤其处于目前北京楼市的涨幅较大,夫妻同争房产所有权的情况比较多。
  房产为一方的婚前财产,婚姻存续不足八年,产权很明确的房产,在离婚时的分割方法很明确,按照一方的个人财产处理。但婚后8年内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修缮、装修、原拆原建、扩建的,增值部分应视为共同财产,离婚分割时应对共同部分中非产权人所有部分有所体现,属于另一方应得的分额,由产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
  房产确属共同所有,但离婚时双方均争产权,而该共有房产又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的住房情况和照顾扶养子女的一方或无过错方等的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应给予对方相当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照顾女方。
  在离婚财产分割时,一方以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其要求应属合理,另一方应予协助,但共住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年。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对于离婚时,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应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处理。
  婚后按揭房的分割,按照上述原则处理。产权的归属一般以产权证上记载的产权人为准,没有产权证书的,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约人为准,对于其中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房款或还贷的部分,另一方应予以补偿,尚未还清的按揭贷款,由产权人负担。
  实际生活中可能遇到有实际出资人与产权人不同一的现象,这种情况下,如果实际出资人要争得权利得话比较困难,为切实保证您的权利,建议您咨询专业婚姻法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