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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夫妻债务要如何分割?

陈云林律师:《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因此,这个要看情况,主要取决于婚前的个人债务是否用于婚后的家庭生活。
    如果婚前一方个人债务没有用于婚后家庭生活,是不能转化为共同债务的。因为:首先,从权利与义务的角度来讲,债务是一种义务。在民事法律体系当中,承担义务必须要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我国现有的婚姻法律体系中,没有任何一条法律规定了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债务会因婚姻关系的持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而且,在双方结婚之前,夫妻一方的债务不受《婚姻法》的约束,而受《合同法》的约束,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也只能由婚前举债一方自行承担,若允许婚前个人债务转化为共同债务,有违公平原则。其次,从经济学角度来讲,债务它也是一种财产,但是一种负财产,是一种不能给人带来权利,只带来义务的财产。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再者,从社会学角度来讲,婚前一方个人债务要是随着婚姻关系的持续而转化为共同债务,会给另一方带来严重的不安全感,另一方会感到随时都有可能因为一方的婚前债务而失去一切,会给整个家庭甚至整个社会带来极不稳定因素。同时,要注意的是,婚前一方的个人债务没用于婚后家庭生活,虽不能转化为共同债务,但可用婚后夫妻另一方的财产清偿债务,因为,双方结婚后,没有约定财产各自所有的,婚后另一方的收入有一半是属于婚前举债方的,债权人可以要求以另一方一半的财产清偿债权。
  如果夫妻一方婚前对外发生的债务,用于了婚后的家庭生活,则根据用于婚后家庭生活的债务比例或金额,决定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比例或金额。我是这样认为的,夫妻一方婚前为了婚后的家庭生活而发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是基于公平原则和权利义务相统一原则。夫妻一方为了婚后的家庭生活而举债,夫妻另一方也享受到了债务带来的利益。这时,将这种债务划为共同债务范畴,是符合公平原则和权利义务相统一原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