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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房产竞价、拍卖的问题
1 离婚双方协议不成,法院采用标的物竞价方式分割是怎么回事?
这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2 会不会出现恶意要价的情况?
不会,任何一方提出的要价,会记录在案,如反悔,例如出了一个高价,在判决或调解生效后拒不履行,则可由法院强制执行,即后果自担.
3 如果是拍卖,拍卖的初始价由谁来定?
这是根据以上司法解释的第三项规定"(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从此规定来看,可考虑由法院根据有关情况确定底价,或是双方协商确定底价.
4 会不会出现超低价拍卖的情况?
要结合个案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