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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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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

作者:张宰宇 时间:2012-10-10 查看(21)

  案情简介

  萍xx和传xx均是再婚,婚后萍xx出资7万、传xx出资5万、向德xx借款8万支付首付,向银行按揭15万购买了价值35万的清水房一套,在传xx承诺承担按揭款的情况下,萍xx出资17万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后双方入住,房屋产权登记各占50%份额。2011年双方离婚,2012年3月传xx提起诉讼分割房产。一审无视萍xx无房可居的事实,在均分房产价值的基础上判决由传xx享有房产。萍xx遂委托合纵律师提起上诉,二审在均分房产价值的基础上判决由萍xx享有房产,支持了上诉人的诉求。

  萍xx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二审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接受上诉人萍xx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参加今日的法庭审理,开庭前我们认真地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并进行了必要的调查,现根据法庭查明的事实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代理人发表以下代理意见,恳请法庭予以采纳:

  一、一审未考察讼争房产的出资约定和实际出资情况,认定事实不清,导致房屋价值分割判决不合理。

  再婚时,上诉人集中了自己的存款、工龄买断款、离婚分割所得财产等全部财产,而被上诉人则保留了自己在九龙坡的单位买断房产,与被上诉人商量购买价值35万的讼争房产,讼争房产购买时清水房价值35万,拟装修15万,其中首付20万由上诉人出资7万,被上诉人出资5万,向德xx借款8万。讼争房产份额各占50%的前提是:上诉人承担装修费用15万、家庭生活开支;被上诉人承担按揭费用15万,德xx借款8万借款用公积金偿还,因为是再婚,上诉人一方面担心日后发生财产纠纷,另一方面又怕伤及夫妻感情,也不好提议对财产作出明确的书面协议,这才有了被上诉人于2005年1月4日写下一张简单的出资约定的《便条》。《便条》属于房产出资约定,否则,被上诉人仅有5万出资凭什么享有50%的房产份额?

  至被上诉人提起诉讼分割讼争房产之日,各方出资如下:

期 间

婚前

婚姻关系存续

离婚后

婚前

支付

项目

首付

装修

已还德xx借款

已还银行按揭

已还银行按揭

大修基金

首付

数额

70000

170000

50000

97173.44

6743

10723.83

50000

147173.44

73586.72

73586.72

各方 出资

xx出资313586.7231.35万)

xx出资141053.5514.10万)

 

 

 

 

 

 

 

 

  一审判决债务分担情况

债务

xx分担

xx分担

房屋尾款

4485.00

2242.50

2242.50

xx未还借款

30000.00

15000.00

15000.00

银行未还借款

96715.61

48357.80

48357.80

小计()

131200.61

65600.30

65600.30

  由于一审对上诉人用婚前财产出资的首付7万,装修17万小计24万,这部分当属上诉人的个人婚前财产,一审判决没有认定,对《便条》属于出资约定,一审判决也没有认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才导致一审判决出现上诉人出资31.35万,分得35万,承担债务6.56万,被上诉人出资14.10万,分得35万,承担债务6.56万这种显失公平的判决。

  二、一审未考虑讼争双方的实际生活、居住现状,导致对房屋归属判决不合情。

  讼争房产从计划购买、到装修设计、再到装修施工,小到一颗螺丝钉、一个水笼头、一副碗筷,大到盆景植物、家用电器、衣厨门窗、床上用品、墙面色彩无不是上诉人来回采购、摆放、监督施工,处处亲力亲为,为营造一个温馨、和谐、幸福的家庭,上诉人倾其所有投入了大量的精力、心血、感情。双方入住新房后,被上诉人母亲德xx也随同搬入, 被上诉人的收入承担银行按揭、物管、电力费用,上诉人承担家庭生活费用、德xx的吃穿费用(包括被上诉人的两个哥哥、姐姐每周必来探视德xx的生活费用)。

  被上诉人自2011年5月提出离婚后,就与德xx搬离讼争房产,到重庆市xx区xx村115号附9号其婚前房产中居住至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