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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高某某离婚案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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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高某某离婚案代理词

作者:周德鸿 时间:2012-06-21

原告高某某离婚案代理词

审判员:

重庆冠凯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高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高某某起诉离婚一案的一审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代理人依照《律师法》的规定调查了有关证人,今天又参加了庭审,对本案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δ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属于感情已经破裂的情形,依法应判决离婚。

,视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以判决离婚。鉴于本案原、被告双方的感情基础很差,现原告坚决要求离婚,法院应判决原、被告离婚。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在今天的庭审中,被告已经承认了殴打原告的行为,且原告被打以后,肉体上遭受了很大的痛苦,并对其精神造成了较大的伤害,原告的精神一直都处在恐惧之中,经常整夜失眠,有时从恶梦中惊醒,不敢接被告的电话,不敢独自出门,被告的暴力行为已经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精神伤害。这不是家庭暴力又是什ô?

的要件。况且,被告殴打原告,不计后果。以被告的理论,只有原告现在回到被告处,再多挨几次打,或者被被告打成轻伤以上,才可以判决离婚。被告的这种理论是完全错误的。《婚姻法》规定对于实施家庭暴力的,经调解无效,应判决离婚,其立法目的在于,对于遭受家庭暴力的当事人,应尽早结束其痛苦的婚姻,以避免当事人继续遭受家庭暴力,给当事人造成更严重的身心伤害。而按照被告的理论,却是必须给实施家庭暴力的一方尽可能多的实施暴力的机会,遭受暴力一方多次遭受暴力。因此原告的说法是不成立的。原、被告双方婚后因为被告的家庭暴力造成双方的感情已经完全破裂。

原告与被告生育两个小孩后,原告因此在家照顾小孩,无法挣钱养家,但被告却拒绝支付原告及其两个小孩的生活、教育等开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明确规定“不履行家庭义务”属于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三、原告离婚的态度坚决,双方再无和好可能,如不判决离婚,对双方并无实际意义。

在今天的庭审和法庭调解中,原告一再表明态度:坚决要求离婚。如不判决离婚,将再次起诉,直到离婚为止。原告认为,根本无法和被告在一起共同生活了。人对于生活的最低要求,除了温饱问题,莫过于能有一份平静的生活以及独立的人格和尊严,和被告生活在一起,连这ô一个小小的、可怜的基本要求都不能得到,这婚姻还有什ô存在的必要呢?被告在庭审中一再强调双方感情很好,但并无证据证明。相反,原告方却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实施家庭暴力以及双方感情破裂的其他事实,且被告也承认自己有上述行为。虽然被告一再表示不同意离婚,但感情是双方的事,婚姻的存续必须基于双方自愿,被告的一厢情愿,不等于双方感情尚δ破裂。《婚姻法》规定可以诉讼离婚,其立法目的就在于,对于一些一方坚决要求离婚,而对方执意不肯离婚的情况,对于婚姻确实û有存续的必要的,可以用法律手段来结束双方的痛苦。如果只有双方同意离婚法院才可以判决离婚的话,法律就û有必要规定可以采用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了。

四、双方共同所生育的两个小孩应由原告与被告各自分别抚养一个。

以上意见,请法庭参考并采纳。
                                           

代理人:重庆冠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德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