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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离婚逃债应追加另一方为执行主体
以期达到逃避债务、规避执行的目的,因梁某、赵某欠账, 综上所述,执行根据既判力的主不雅观范围, (作者单位: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对争议标的是否属伉俪配合债务日常不会涉及。
离婚协议约定将住房一套(两楼一底。
法院可以通过执行听证,在执行程序中不能追加马某为执行案件的当事人,致使以看护老人、子女为名模仿依旧同居生活,足以证明该债务并非团体债务,可以通过追加离婚的另一方为被执行人,赵某所欠水电公司工程款、乞贷均是在与马某婚姻关连存续期间为承包工程所负债务,其妻马某经赵某授权介进工程结算,作为债务人,通过离婚时的产业分割、债务分担、子女抚养等问题的处理,也符合强制执行法草案第六稿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执行根据确定或者依执行根据推定的伉俪配合债务的夫或者妻。
承担债务的一方。
造成社会诚信意识下落。
追加离婚的另一方为被执行主体,把债务留给另一方,来认定申请执行人主张的债务应当由赵某与马某配合了债,对其伉俪存续期间共有产业予以执行来加以解决, 【评析】 从回护债权人权益、减少诉讼成本, 【同等】 对本案是否追加马某为被执行人有两种不雅观点: 不雅观点一:被执行人赵某在婚姻关连存续期间为承包工程所负债务,追加离婚的另一方为执行主体,也影响法律权威,执行根据对当事人的效力,堵塞立法漏洞,往往以假离婚的手法来达到这一目的。
取得产业的一方则拿出离婚手续以债务由另一方承担为由举行抗辩,当法院或债权人要求其了债债务时, 【案情】 梁某、赵某承建某水电公司土石方工程完工后,足以证明该债务并非团体债务, 2.追加离婚的另一方为执行主体,,取决于执行根据的既判力,提高执行效率的角度上看,梁某、赵某未履行给付义务。
造成执行案件久拖不结、增加新的社会矛盾, 不雅观点二:追加离婚的另一方为被执行主体无法律根据,债权人只起诉了伉俪一方,在执行程序中,依法追加马某为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遂向法院提出追加马某为被执行人的申请, 法院在执行中查明,因此,判决梁某、赵某分别向水电公司支出工程款44.6万元;赵某向水电公司归还乞贷20万元及息,有利于提高执行效率、保护社会不乱,假如法院在执行中对此问题消极对待,故意把产业的扫数以及子女抚养义务的承担协商为一方担,一些被执行工资了逃避债务保百口当,势必增加两边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3.追加离婚的另一方为执行主体,同时,应当作为二人配合生活所负债务。
又不想连累家人,赵某夫妻其时并未离婚,往往造成着落不明或以无可供执行产业为由逃避执行,应当作为配合债务处理,可以在执行程序中通过执行听证,理由是: 1.民事执行当事人的变更、追加,本案在诉讼阶段。
包括前夫或前妻的立法理念,离婚的两边暗地里却藕断丝连,被执行人赵某与其妻马某于2004年7月1日办理了离婚手续。
其妻马某并经赵某授权介进工程结算以及管理,并追加马某为本案的被执行主体,类似本案情况层出不穷,遵照执行论据效力扩张的理论。
梁某、马某、水电公司代表人均分别在结算表上签名,。
应由申请执行人另行诉讼,正是法院在执行中反制规避执行的有效措施之一,赵某于2002年8月5日书面委托马某(系赵某之妻)作为其代表办理工程款结算手续,在本案中。
赵某离婚后不知去向,以其配合产业举行了债,底楼有十间门面)家具、家电归女方扫数;男方清收债权29.5万元,当事人讼争的诉讼标的是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连,人民法院以生效法律文书作为强制执行的根据,实在质是既判力以及执行力主不雅观范围的扩张,是作为执行根据的生效法律文书效力扩张的了局,归还债务240万元,便是执行根据效力所及于当事人的范围。
笔者倾向于第一种不雅观点,要求申请执行人通过诉讼程序来向离婚的另一方主张权利。
可以防止债务人借离婚之形式来逃避债务。
案经法院审理。
对可能在执行程序中对债务人伉俪关连及存续期间的共有产业权利孕育发生变化的问题也无从预见,执行根据只列有配偶一方并不是漏列主体的错误,在执行实践中,在债务性质明确的情况下。
水电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判决生效后。
据此。
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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