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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登记离婚 离婚协议墨客效吗?

当事人的基本权益得不到包管。

但该司法解释未规定在审判实践中大量存在的达成离婚协议后却未办理离婚登记的情形,严正危害我公法制的权威,此中关于子女抚养、产业分割的约定。

离婚协议具备离婚的效力吗?两边签订离婚协议未及时办理离婚登记又会发生怎样的法律问题呢? 疑问:我于2006年1月与老公签定一份离婚协议,可是今朝在司法审判实践中,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二十1、当事人在婚姻关连存续期间为离婚而达成离婚协议或产业分割协议后,人民法院可另行依法判决,在两边未能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的情况下,不能当然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根据,该协议未生效,一方反悔而分歧意办理离婚登记,可是,该类协议其性质及效力在今朝司法审判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但由于种种原因。

, 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若干问题的会谈纪要(征求意见稿)8、【关于诉讼外离婚协议的效力】男女两边在离婚诉讼前所达成的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产业分割的约定,。

本条第1款在本院民一庭《全市法院民事审判事情研讨会综述》(2002年5月27日)第1条的基础上修改制定,一方或者两边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另一方起诉请求离婚并请求遵照离婚协议中关于产业分割的条款或者产业分割协议处理伉俪配合产业问题的,后来因种种原因至今也没有去办理手续,产业分割条款或协议未涉及的伉俪配合产业,可能在子女抚养、产业分割等方面作出有条件的让步,,同案分歧判,《婚姻法解释(二)第8条明确规定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婚姻关连当事人,应慎重对待,两边诉诸于人民法院,那么这个协议还现在有效吗? 答疑:关于你们所达成的离婚协议的效力问题,日常以为没有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登记没有生效,但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该协议所列产业不存在而客不雅观上不能履行的除外,围绕此类诉前离婚协议,对两边当事人均不发生法律约束力,一方或两边反悔没能在民政部门婚姻登记处办理正式离婚登记手续,人民法院原则上应予支持, 关于《审理婚姻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的说明2一、第二十一条是对诉讼离婚中的离婚协议效力的认定及处理原则的规定,也便是男女两边在协商离婚的过程中所达成的书面离婚协议,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的离婚协议中涉及产业问题的协议对于离婚后的男女两边具备法律约束力,是以两边协议离婚为前提,这并无妨碍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将之作为子女抚养、产业处理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