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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法制报道应走出"五大"误区

  中国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17日强调:广播电视法制报道要严格防止追求猎奇刺激和娱乐化倾向,坚决抵制低俗之风和片面追求收视率的做法。为规范广播电视法制报道,广电总局规定了11种禁止或限制类行为,要求广播电视机构增强社会责任感,规范报道行为,丰富节目内容。(11月17日新华网)

  勿庸讳言,广播电视尤其是电视对人们的冲击力不可低估,好的节目是一贴良药,反之危害猛于虎。《蝙蝠侠》上映后,曾经有少年模仿剧中情节从高楼跳下,让人扼腕。法制报道是人们喜爱的一个栏目,报道得法,能荡涤人们灵魂、预防犯罪,营造遵纪守法、崇尚良好道德;反之,不仅起不到教育引导作用,甚至纵恿犯罪,使青少年误入歧途。曾经有报道,有几个青少年崇拜电视里所谓黑社会老大,组织打砸抢,成了真正的黑社会团伙。良莠不分的报道,往往使得家庭和和学校多年的教育毁于一旦。法制报道是社会窗口,但更应是一所“学校”,有教育引导的义务,这是媒体的责任。笔者认为,当前法制报道必须走出“五大”误区。

  一是走出猎奇心理。一些电视台为了追求收视率,揣摩观众心态,满足青少年猎奇心理,从国外影视片哪里获得灵感,借助“蒙太奇”的手法,在严肃的法制报道里面掺杂“新”、“奇”、“露”、“黑”、“暴”,吸引人们眼球,冲击视觉,迎合“潮流”,使法制报道呈现市场市和商业化趋势。当然,这与某些电视台有失偏颇的理念有关。前段时间的《东京审判》、《任长霞》等影片,起初不被一些人看好,认为太正统,不符合“潮流”,但上映后出乎某些人的意料。我们从中可以得到启示:一个好的宣传作品并非以哗众取宠取胜,应该是平实而不乏生动,正气与正义、享受与教育并存,法制报道何尝不是这样呢?

  二是走出娱乐化心理。法制报道本身的严肃性,就容不得报道娱乐化。有的电视台把法制报道刻意修饰、淡化其严肃性,一些原本主题十分鲜明的报道,因缺失主题,使法制教育片成了娱乐片。观众观后轻松、一笑而过,从而丧失了应有的教育功能。有的法制教育片,原本题材较好,但商家为了商业利益,不惜改变原意,粗制滥造,投观众所“好”;一些报道惩治腐败的作品,搬上电视后,贪、腐少了,“色”的情节却惟妙惟肖,津津乐道,乐此不疲,以至本末倒置。

  三是走出越“细”越好的心理。一些电视台认为法制报道越细越好,越细就越逼真,因此在细节上过于细宣染,还原“真实”,对犯罪分子的作案方法、过程不放过一个细节,对犯罪行为、作案手段、犯罪心理做过细描写与分析,同时对司法机关的侦破思路、侦破手段和盘托出。当前,一些犯罪分子的犯罪手法越来越隐蔽,越来越“高明”,以及近年来出现的一些高科技犯罪,不能不说与过细的报道有关。一些犯罪分子从中“领悟”,借用其犯罪手法,导致公安部门破案难道增大。

  四是走出报道越多越好的心理。好的法制宣传片当然要大力播放、重复播放,但刑事案件报道过多、频繁,往往会适得其反,产生负面效应,人们会对社会产生恐惧、不安定的感觉,对治安产生怀疑,甚至产生麻木心理,因而起不到应有的警示作用。当然这不能因噎废食、一律封杀,可把类似案件进行归类整理,重点报道典型其有导向作用的案例,就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而不是多多益善。另外,部分电视台对于报道的法理分析还不到位,甚至肤浅,缺乏归纳、提炼。不妨学学中央电视台的法制栏目,以案说法,举一反三,给人以启示、启发,不仅起到教育功能,也使人们学到了法。

  五、走出刑事案件单一化心理。法制报道涵盖面广,不仅有刑事案件,还应该宣传法律、国家立法理念、公民道德规范,要针对改革开放中出现的法律问题进行前瞻性探索研究,尤其是与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经常出现的法律问题要大力宣传,关注全社会法治理念的普及和公民自觉守法的情况,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这不仅是各级政府的责任,也是电视台的责任。当然,做好电视的法制报道,关键在于电视台。电视台应对法制报道内容加强审核,规范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强化品牌栏目的品位,把好导向、把住播放关口,多采用公众认同的,积极向上的法制宣传作品,营造“洁净”的屏幕环境。有关方面也应多提供有教育意义的片子,多拍一些警示片,可以请公安司法把关,使法制报道真正成为人民群众喜爱的节目。


作者: 沈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