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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 被告方 代理词 代理意见 财产分割 子女抚养
作者:马艺宾 时间:2012-12-05 浏览量 46 评论 0
代理意见
尊敬的审判员:
一、被告与原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且无和好可能,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
被告与原告感情基础薄弱,性格差异较大,没有共同语言。婚后被告逐渐发现原告性格偏激、生性多疑,被告拼命努力工作赚钱养家,每月四千元的微薄工资,除了扣还将近两千元的房贷外,剩余部份全部用于家庭生活开支,只为让妻儿过上更好更幸福的生活。如被告在答辩时所述,原告未对家庭生活开支出资分毫,也未尽到做妻子做母亲的义务,但被告为了维护家庭和谐稳定,对原告多加包容、忍让,不予计较,也试图与原告沟通交流,却屡屡因原告顽固、暴躁的性格而无果而终。最令被告心寒的是,原告对被告繁忙、危险的工作难以理解、支持和信任,时常无理取闹的埋怨、苛责被告,与被告激烈争吵,令被告身心疲惫,感受不到任何家庭的温暖。不仅如此,原告对被告与朋友间的正常交往诸多干涉,甚至无中生有诬陷被告对其实施暴力、有外遇等,还怂恿其父母到被告单位吵闹,严重影响了被告的正常工作和生活,被告对原告已经彻底失望,无法再与原告共同生活,现被告与原告的夫妻间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且没有和好可能,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
三、请求法院将涉案房产的所有权判归被告,由被告给予原告相应补偿。
根据《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八条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本案中,就生活的实际需要而言,被告比原告更需要涉案房产。被告支身在本地工作生活,除涉案房产外再无其他住所,而原告时常回娘家居住,涉案房产对于原告来说只是非经常居住地,原告即便没有涉案房产,也可以在其父母处居住,而被告没有涉案房产,就只能颠沛流离住无所居,故被告比原告更需要涉案房产。另外,如前所述,涉案房产的首付及按揭贷款均系被告支付的,装修费用亦系被告出资大部分,以购置房产的总成本为基础,按原被告各自的实际出资额计算权利份额,被告的权利份额明显高于原告,应当将涉案房产判归被告,以权衡利益。且涉案房产登记在被告名下,继续由被告作为产权人,可免房产变更登记之繁琐,加之原告经济基础薄弱,收入不稳定,根本无力偿还房贷,若将涉案房产判给原告可能面临因原告还贷不能致房产被冻结、查封等危险。故请求法院将涉案房屋产权判归被告,由被告继续偿还房贷并给予原告相应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