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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分财产 不是想要就能要 时尚滚动 南方网
原标题:离婚分财产,不是想要就能要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婚姻家庭纠纷中选择去法院起诉要求分割财产的越来越多,但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对于财产分割问题仍存在不少误区。今天,珠海市斗门区法院杜法官将通过几则案例为您详解其中的法律问题。
婚礼筹备金
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案例:邝女士和杨先生于2011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后因夫妻感情破裂,至斗门法院起诉离婚。其中,杨先生婚前借款15000元用作婚礼筹备金,邝女士认为是杨先生个人婚前债务,却以婚后工资收入偿还,而杨先生的工资收入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故要求杨先生偿还7500元。
经斗门法院查实,杨先生婚前虽以个人名义借款15000元,但这笔钱系杨先生和邝女士举行婚礼时的花费,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二人在婚后已共同清偿。邝女士的主张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务人能够证明所附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婚礼筹备金系双方举行婚礼的费用,因此而背负的债务,若无明确约定,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只要无过错就能要精神损害赔偿吗?
案例:张先生与孟小姐于2012年3月自由恋爱,并于同年9月登记结婚。婚后,张先生发现,孟小姐不尊重自己的父母,孟小姐的家人也经常无故干涉双方的生活,夫妻之间缺乏信任,导致经常闹矛盾,遂以夫妻感情不和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孟小姐同意离婚,但认为,张先生在外有第三者,且结婚不到两个月便分居,并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对其精神带来严重的创伤,故要求张先生赔偿精神损害费15万元、名誉费8万元等。
斗门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孟小姐称张先生与第三者同居,虽提供了张先生与另一个女人的合照做证据,但照片内容无法证明张先生与第三人有同居关系,故孟小姐要求张先生赔偿精神损害费15万元,理据不足,无法支持。另外,孟小姐要求张先生赔偿名誉费8万元不属于离婚诉讼的审理范围,孟小姐可另行起诉。
解析:我国《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离婚诉讼中,当事人可依据法定事由请求损害赔偿,包括精神损害赔偿,但提出方具有举证责任。所以在婚姻中受到损害一方,一定要有证据意识,只有注意收集证据,用证据说话,才能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赠与承诺
可作分割财产的依据吗?
案例:2011年,陈先生与林小姐经他人介绍相识后恋爱,期间,陈先生为了表明心意,将自己购买的小汽车赠与林小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2012年5月,二人登记结婚。婚后,陈先生常因琐事与林小姐吵架争执。在一次争吵后,陈先生表示改过,并写了一份《协议书》,内容是:“陈先生同林小姐离婚后,林小姐可得到陈先生全部财产(包括房屋、汽车等)。”但之后陈先生并无悔改,每天只顾上网玩游戏,经常夜不归宿。林小姐对婚姻失去信心,于2013年12月向法院请求离婚,并提出男方的房产、电器家具及小汽车归女方所有。
斗门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从协议书文字表达的内容来看,所处分的是陈先生的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该协议不是双方就离婚财产分割所达成的协议,而是一方财产赠与给另一方的约定,可以认为是陈先生对自己财产处分的意思表示,是一种赠与行为。
涉案房产系陈先生婚前与其母亲共同购买,并记在陈先生名下,从未变更登记,陈先生亦明确表示撤销该赠与。同理,陈先生的其他所有财产,在未完成赠与交付或者过户登记的情况下,同样享有撤销的权利,林小姐不得以此为据主张相应财产。
但婚前赠送的小汽车虽然系陈先生出资购买,但在婚前已经过户给林小姐,故属于林小姐的婚前个人财产。
法院最终判决二人解除婚姻关系,确认登记在林小姐名下的小汽车归林小姐所有,驳回林小姐其他诉讼请求。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该条规定是,“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