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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离婚协议后,对方拒不履行怎么办?

本案焦点:离婚协议可否申请强制执行

【真实案情】

    鲁某(男)与何某(女)于1998年登记结婚。1999年生育一子鲁甲。二人经常穿梭于中俄边界,进行贸易活动。夫妻感情逐渐破裂。2004年6月23日,二人经协商,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领取了离婚证。备案后的离婚协议上注明:1、夫妻共同存款人民币600万元夫妻双方各执一半;2、离婚后三个月内,二人各自出资人民币100万元,打入以儿子名义开立的账户内,作为儿子鲁甲的教育经费。但直至2005年5月,鲁学文仍没有将所承诺资金打入鲁豫东账户。2005年5月19日何淼淼作为鲁豫东的法定代理人,对鲁学文提起诉讼,要求鲁学文履行协议内容。

 

【真实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定鲁某亦有实际支付能力,当初的离婚协议属于双方真实意思体现,故而认定离婚协议内容有效,判决支持何某的诉讼请求,要求鲁某履行协议内容。

 

【专家说法】

    离婚协议是男女双方关于人身关系、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合意,如果没有欺诈、胁迫等行为,且双方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则离婚协议可以认定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当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各自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即是说,由于履行协议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对方履行协议内容,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如果法院查明协议是在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在欺诈、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则会撤销离婚协议,否则,会判决另一方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需要注意的是,法律效力并不等同于强制执行力。法律效力是指法律的约束力,指人们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作为或者不作为一定的行为。强制执行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履行能够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包括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及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仲裁机构的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依据行政法规作出的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决定等,法院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为。强制执行是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哪些法律文书具有强制执行力,也必须有法律规定。因此,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不一定有强制执行力,如现实生活中的各种有效协议、合同等。也就是说,虽然经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的离婚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但是离婚协议没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不能直接根据协议内容,请求法院对不履约一方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在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时,对方可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履行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内容,但就孩子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的支付、增加、减少等纠纷起诉至法院的,应列未成年子女为原告,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作为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

    本案鲁某与何某协议离婚,双方签署了离婚协议书,且该协议书在双方办理离婚手续时,已经婚姻管理机关登记备案,该离婚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必须如约履行。在鲁某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协议时,鲁甲有权作为原告提起民事诉讼,其母亲何某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诉讼,要求按协议约定支付孩子教育经费。

 

【法律提示】

    离婚协议虽然是双方共同意思的表示,但是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协议不属于可由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不能仅凭协议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按照婚姻法解释的规定,离婚当事人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应尽义务的,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履行原协议内容。经人民法院审理并判决后,当事人依生效法律文书再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