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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需香港继承法条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律政司雙語法例資料系統網頁

根據香港法例第十章「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38(1)(f)條,凡居住在香港以外地方的人士,申請遺產承辦書時,必須提供擔保人。申請人如無法提交兩名擔保人,可以書面向司法常務官詳述其困難,要求行使酌情權,豁免申請人提交擔保人。該處強調,政府不會充公有關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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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一受益人應可豁免


法律界人士黃國桐表示,香港法例列明,凡居住在香港以外地方的人士,在申請遺產承辦書時,必須提供擔保人。擔保人必須擁有超出有關遺產的銀行存款,申請人如無法提供擔保人,可向信託公司或保險公司申請擔保,對方會從遺產抽取部分金額作為手續費。

黃國桐指出,如遺產受益人超過一人,例如死者育有子女,遺產承辦處要求申領人提交擔保人,以確保子女日後能領受遺產,做法合理。

然而以陳女士的個案而言,她為該筆遺產的唯一受益人,即使她並非香港居民,照理亦可豁免提供擔保人。黃國桐認為,遺產承辦處的要求過於苛刻,一成不變,並且強人所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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