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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法》第 23 条第 2 款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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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法》第 23 条第 2 款划定

   标签:IT数码2011-08-14 18:31 星期日

  

  1 、孩子必须随父姓吗?



  不是,根据我国《婚姻法》第 16 条规定: " 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 "



  2 、成破收养关系,收养当事人应当实行哪些法律程序 ?



    收养法规定成立收养关系,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履行的法律程序主要就是依法进行收养登记。在收养登记进程中,根据不同情况,有的可以、有的必须订立收养协议。在当事人有要求的场所,还可以收养公证。



  ( 1 ).收养协议。收养法规定的收养协议有两种情形,一种是收养人与送养人必须履行的程序,如《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措施》第 9 条规定: " 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收养协议。协议一式 3 份,收养人、送养人各执 l 份,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时收养登记机关收存 l 份。 " 这里的收养协议是收养登记的前置程序,在收养登记之前进行,不收养协议则不能进行收养登记;另一种是收养人与送养人自愿订立协议,如《收养法》第 15 条规定: "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 *** 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 收养法对收养登记机关、收养登记机关的管辖、收养人和送养人应当提交的证件和证明资料、收养登记机关的审查登记以及收养关系的成立,分辨作了详细规定。



  ( 2 ).收养公证。《收养法》第 15 条规定: "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 *** 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 收养公证具备以下特点。首先,公证是对收养关系的证明,就是说它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收养关系的证明,而不是由于经过公证才使收养关系产生法律效力。其次,公证是当事人的被迫行动。不论是中国公民还是外国人在中国收养,是否办理收养公证,都由收养关系当事人自己决定。如《收养法》第 21 条规定,外国人在华办理收养登记后, "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请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到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拥有办理涉外公证资历的公证机构办理收养公证 " 。



  新的收养法进一步完美了收养程序,集中体当初收养关系同一由民政部门登记成立。与修正前的收养法比拟,新的收养法有着明显的特色。一是成立收养关系必须进行收养登记,未经收养登记不能成立收养关系。修改前的收养法规定有些收养需要登记,而另一些收养则不需要登记。如中国国民从生父母处收养子女的,就不需要办理收养登记。二是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修改前的收养法规定本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除应当向民政部分登记外,还必须到指定的公证机构办理收养公证,收养关系自公证证实之日起成立。三是收养公证不再作为法律规定的必经程序,是否订立收养公证由当事人自行决议。如果收养关系成立后,收养关系当事人为了本人或者别人的需要,需要办理收养公证的,可以办理收养公证。

 


  3 、合法的收养关系存在哪些法律效力 ?



  收养关系是否合法有效,取决于收养的成立是否相符收养法规定的本质要件和情势要件。只有严厉依照法定的收养条件并履行法定收养程序的收养,才干发生法律效力。



  依据我国收养法的划定,正当收养关联的法律效率重要表示在以下多少个方面:



  ( 1 ).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近亲属的关系。《收养法》第 23 条第 l 款规定: "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实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 根据该款的规定,并结合我国婚姻、继承等其他民事法律轨制的规定,可以看出,收养关系自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拟制父母子女关系成立,养父母有抚养教育养子女的义务,也有管教和维护未成年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养子女对养父母也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养父母和养子女均依法成为第一次序法定继承人,相互具有继承遗产的权利。养子女与养父母近亲属的关系,主要是指养子女与养父母的父母形成的养孙子女、养外孙子女与养祖父母、养外祖父母的关系,以及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其他子女造成的养兄弟姐妹关系等等。这些拟制血亲关系也同样适用法律关于做作血亲的规定,互相间在一定条件下承担抚养教育、养活扶助的义务,并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



  ( 2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近亲属的关系。合法的收养关系在创设新的亲属关系以及与此相关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同时,也歼灭了原有的亲属关系和相干的权利义务关系。《收养法》第 23 条第 2 款规定: "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打消。 " 这一规定,也是收养法关于收养关系法律效力的主要方面。养子女与其亲生父母、兄弟姐妹和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关系属于天然血亲关系,是基于诞生的血缘接洽而构成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一关系可因合法收养关系的成立而全体归于扑灭。养子女与其生父母之间,与亲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之间不再承当抚育教导、扶助辅助和供养扶助的权利和义务,彼此之间不再享有继续遗产的权利。此种效力对于稳固家庭关系,避免发生家庭抵触和纠纷具有必定的事实意思。



  须要阐明的是,养子女与其生父母跟其余近支属的法律上的亲属关系和权力责任的毁灭,并不转变他们之间的血统关系,他们依然有任务遵照婚姻法对于直系血亲以及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制止结婚的规定。



  ( 3 ).关于养子女的姓名问题。姓名是公民身份的重要标记,姓名权也是公民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属于人身权利的范围。收养关系确立后,养子女的身份关系发生了变化,与收养人形成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养父母成为被收养未成年人的新的法定监护人,他们对于养子女的姓名具有决定权,对于这项权利,他人不得干预。为了掩护这一权利,《收养法》第 24 条规定: " 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存原姓。 "



  4 、收养关系可以通过哪些道路解除 ?



  收养关系已经合法成立,当事人就应当忠诚地履行因收养而发生的法定义务。否则,就可能侵害收养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不利于被收养子女的健康成长。因而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然而收养关系究竟是一种法律拟制的血亲关系,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情感比拟轻易起变更;收养方与送养方前提的改变,也能使收养的既成事实对双方尤其是被收养人不利,而有必要解除。有鉴于此,收养法在规定收养人不得单方解除与未成年养子女的亲子关系的同时,又规定: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就解除收养关系的程序而言,收养法规定,当事人解除收养关系应当达成书面协议,并到办理成立登记的机关办懂得除收养关系的登记;不能达成协议的,能够向国民法院起诉。根据收养法的这些规定,收养关系的解除可以采用两种方式,即:协议解除和通过诉讼程序解除。



  ( 一 ) 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收养关系既然可以依照当事人双方的协商一致而成立,也当然可以按照当事人协商一致而解除。鉴于协议解除收养关系是变革公民人身关系的重大民事法律行为,不可容易进行,应当合乎下列条件:



  ( 1 ).收养关系当事人必须一致同意。即无论收养关系的解除是由哪一方当事人提出,也不管收养关系是经过登记仍是既经过登记又经过公证,只有是通过协议的方法解除,就必须经由双方当事人的同意。收养方假如是夫妻独特收养,就必需经过收养人夫妻双方的赞成。送养人是生父母的,也必须经过夫妻双方的批准。对养子女年满 10 周岁以上的,还应该征得其自己的同意。对于养子女已经年满 18 周岁的,应由养子女与收养人协定解除收养关系,送养人不再参加收养关系的解除。



  ( 2 ).协商解除收养关系,必须吻合《民法通则》第 55 条的规定。解除收养关系与成立收养关系一样,也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所以当事人的解除行为也必须契合民事法律行为的个别要求。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联合解除民事收养关系的实际,要求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确当事人必须具有从事解除收养关系的完整的民事行为才能,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意思表示是当事人自在强迫基本上的实在的意思表现,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目标、念头、内容和方式不得违背法律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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