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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媒体如何做好负面新闻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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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媒体如何做好负面新闻报道 (2011-12-04 22:09:22)

标签: 电视媒体 负面报道 教育 分类: 论文

电视媒体如何做好负面新闻报道

——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新闻调查》栏目和内蒙古电视台《百姓热线》、《雷阵语》栏目为案例

 

【内容概要】新闻媒体在传播信息的过程中不可避免总会遇到诸多负面新闻信息,该类信息往往与社会主流文化,正面建设相悖。负面新闻信息的报道所产生的直接社会效果总是十分激烈,该激烈活动后期影响趋向往往又十分微妙但巨大。该过程中,媒体处于中介位置,但却掌握着信息的主导权和受众的知情权,报或者不报,即时报或者推迟报,所产生的社会效果可能不同。特别是正当我国处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蓬勃发展阶段,负面新闻报道所产生的社会效果是否会与该语境相矛盾,相冲突,这也是当下媒体需要着重考虑的问题。因此,本文将从电视媒体的角度出发,结合典型案例,去探讨媒体如何做好负面新闻报道的问题,希望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 键 词】定义、负面新闻报道、社会效果

【 正  文 】

一、如何定义负面新闻报道

南京大学邓利平教授认为:“负面新闻是现实中产生的一种状态及价值判断。从内涵来看,它是悖于社会正向发展变动的事实,是人与社会、自然的关系发生冲突、失衡的变动。”山东大学威海分校张威教授认为:“负面新闻集中于那些与现行社会秩序和道德标准相冲突的行为,及像犯罪、丑闻、性攻击、事故和自然灾害等类似的反常事件。”而河南省委书记卢展工则是根据报道的效果来定义负面新闻,他认为凡是不利于政府改进工作、不利于社会进步的新闻,即使说的是成绩,是大好形势,也应该是负面新闻。

我认为,负面新闻是和主流追求方向相左但绝对正确的新闻。定义一个概念,需要客观、理性、具体,我个人不主张以社会效果好坏来定义正负面新闻,社会效果本身是个不确定因素,需要时间来度量其价值。

也有人说,报道没有正负,只有真假,把新闻报道区别正负面,是中国的“一大特色”,它在某种程度违反了新闻的真实性和及时性,是为了局部利益或一己之私,而漠视公民知情权的行为概念。知情权,并不是新闻传播范畴的概念,而是公民对关乎切身利益和重大决策的了解和知悉的权利,是公权,任何人都无权剥夺。关于该观点,特别是涉及到知情权的问题上,有其正确性所在,但总体而言,却是极端的说法。我想提及的是一个关乎媒体的社会责任的问题,媒体所担负的社会责任除了及时的传播信息,还有一个引导大众舆论导向的问题,它作为信息的窗口,面对的是众目睽睽,任何信息的发出都必须慎之又慎,在这一层面上讲,区别新闻的正负面,正是对社会整体利益的负责,而非一己之私。当然上述观点所谈到的 “局部利益”可能和一些社会阴暗面有关,但是该涉及,我认为和区别新闻报道正负面没有直接联系。

二、电视媒体如何做好负面新闻报道

电视媒体作为传统媒体的老大,在社会上具有普遍的影响力,受众最广,传播效果与其他媒体形态相比,也有其独特的地位。负面新闻,是一些电视媒体亲睐的新闻内容,但又是很多电视媒体不愿轻易涉及的新闻内容,一则可能会受到来自政治和社会其他力量所带来的的压力,一则于新闻本身也存在着很大的难度。所以,电视媒体如何做好负面新闻报道,成为电视界普遍关注的话题,更是一个大难问题。

(一)负面新闻报道要求记者深度调查

改革开放三十年亦是中国媒体变革的30年,30年里,中国媒体在体制和机制的改革中获得了发展,在报道形式上也不断摸索,包括引入深度报道,引入深度报道使电视媒体一直处于叫座不叫好的地位发生了改变,电视也终于成为了有思想的媒体,而对于负面新闻报道,深度调查是最好的方式。

纵观我国电视新闻史,在负面新闻报道领域内,真正做到成功的案例我们首先看到的是《焦点访谈》,作为一档以深度报道为主、以舆论监督见长的电视新闻评论性栏目,记者往往深入到案件现场,深刻挖掘事件背后的真实,获得一手材料。1994年4月开播以来,一直坚持用平民的视角看待问题,坚持用事实说话的方式开展舆论监督。它把注意力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国家权力机关部门滥用公权行为上,一是对于社会丑恶现象的监督,特别是对于前者,如果记者不能够通过深入取证,那么该栏目又怎能成为舆论监督的第一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