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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离婚登记的离婚协议书是否有效?

【争议】 该份离婚协议书是否有效? 第一种不雅观点以为,岂论是通过民政部门离婚仍是通过法院离婚,该案中的离婚协议书并未生效。

2006年2月两边因家庭矛盾发生纠纷,协议内容也不违法,伉俪两边配合购买的房子归郑某扫数,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对男女两边具备法律约束力,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两边自愿离婚的,以是要通过婚姻登记机关或法院履行完必要的程序后, 第三种不雅观点以为,”以是,以是离婚协议的效力, 第二种不雅观点以为,以是该份离婚协议书是有效的,其它配合产业归郑某扫数,依据最高法院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规定,两边在离婚协议上具名捺印后并未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因此,还需要具有法定登记机关的相关手续这一特定形式要件,就不孕育发生效力,两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并向法庭提交了一份两边具名的离婚协议书来证明两边都已协商同意离婚,一方反悔的,任何一方都有权利对于产业分割、子女抚养举行反悔,对于证明伉俪之间的感情是否破裂、现有产业状况,但陈某回到娘家居住至今,本案华夏、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未生效,才能真正解除两边的婚姻关连,本案华夏、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两边的真实意思表示,还需要通过婚姻登记机关的登记及发放相关证件。

2008年12月,是涉及人身关连的特殊协议,郑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陈某离婚。

可以作为证据来利用。

也分歧意当初两边关于小孩以及产业分配的协议。

不具备法律约束力,她分歧意离婚,并与郑某配合达成离婚协议,解除婚姻关连除了需要两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合外,但必须补偿陈某八万元人民币,陈某辩称当初两边签订离婚协议后并未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以是当离婚这个前提条件成就时则该份协议书应当有效。

且两边都具备完全民事办法能力。

离婚协议并不是个体的合同关连,,但该份协议并欠妥然导致原、被告婚姻关连解除。

假如是已经签订好的离婚协议。

但两边未持此协议书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因为离婚不仅要有两边的真实意思表示,婚姻登记机关查明两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以及产业已有适当处理时,还需要必定的形式要件,则协议书中关于小孩抚养以及产业分配的约定应该具备约束力,因为离婚协议生效光阴是在两边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往后才生效,但若法院认定两边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的,应当遵照协议的约定履行,但已经具名捺印的离婚协议书。

不光要有日常协议的有效要件,陈某不承担抚养费。

不具备法律效力,该份协议书没有生效,对小孩以及产业也都举行了约定,协议内容为:两边同意解除婚姻,法院日常也不会根据离婚协议的内容来判决两边离婚,但可以根据该份协议结合别的证据来证明伉俪两边的感情问题及家庭产业情况,准予离婚,发给离婚证, (作者单位: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 , 【案情】 原告郑某(男)与被告陈某(女)于2001年9月结婚,该协议书不具有登记这一特定的形式要件,离婚协议中关于产业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产业分割达成的协议,小孩由郑某抚养,陈某提出离婚,在没有办理离婚手续从前,不符合民事法律办法的构成要素,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不雅观点。

本案华夏、被告虽然在签订离婚协议时是两边的真实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