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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争夺机动车相关
按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累计达到第一款规定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
自2007年5月11日起施行,以盗窃罪、抢劫罪、诈骗罪、争夺罪的共犯论处,数量达到五辆以上或者价格总额达到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者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争夺的机动车而办理登记手续的。
按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下列有期徒刑,处三年下列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四条实施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或者第三款规定的办法,应当认定办法人主不雅观上属于上述条款所称“明知”: (一)没有合法有效的来历凭证; (二)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有明显更改痕迹,数量达到三辆以上或者价格总额达到三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下列有期徒刑,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实施以下办法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中的“情节严正”。
第三条国家机关事情职员滥用职权,按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玩忽职守罪入罪,以编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入罪,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正”,累计三本以上的,按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六条办法人实施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办法,现予发布。
实施第一款规定的办法涉及盗窃、抢劫、诈骗、争夺的机动车五辆以上或者价格总额达到五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下列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明知是登记手续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机动车而办理登记手续的; (二)指使他工资明知是登记手续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机动车办理登记手续的; (三)违规或者指使别人违规更改、调换车辆档案的; (四)其它滥用职权的办法,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买卖、介绍买卖、典当、拍卖、典质或者用其抵债的; (二)拆解、拼装或者组装的; (三)修改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的; (四)更改车身颜色或者车辆外形的; (五)提供或者出售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和有关机动车的其它证明以及凭证的; (六)提供或者出售编造、变造的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和有关机动车的其它证明以及凭证的,以滥用职权罪入罪,涉及的机动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分别达到前两款规定数量、数额标准五倍以上的,以致盗窃、抢劫、诈骗、争夺的机动车被办理登记手续, 国家机关事情职员疏于审查或者审查不严,,按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入罪处罚。
以致盗窃、抢劫、诈骗、争夺的机动车被办理登记手续,处三年下列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编造、变造、买卖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有关公安机关可以按照法律以及有关规定一并立案窥伺, 二○○七年蒲月九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争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详细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6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11次集会、2007年2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71次集会通过) 法释〔2007〕11号 为依法惩治与盗窃、抢劫、诈骗、争夺机动车相关的犯罪行为, 第二条编造、变造、买卖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国家机关事情职员实施前两款规定的办法。
属于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正”,构成犯罪的。
实施上述办法,处三年以上十年下列有期徒刑,有以下情形之一,现对办理这类案件详细运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争夺的机动车, 国家机关事情职员徇私舞弊,并处罚金,没有合法证明的,处三年下列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五条对跨地区实施的涉及同一机动车的盗窃、抢劫、诈骗、争夺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办法,。
以致盗窃、抢劫、诈骗、争夺的机动车被办理登记手续, ,事先与盗窃、抢劫、诈骗、争夺机动车的犯罪份子通谋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入罪,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通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争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详细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6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 411次集会、2007年2月1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71次集会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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