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分析]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查明,从1985年开始,该涉案山场农户就持有该山场家庭经营山使用证,现又持有林改后新颁发的林权证,该涉案山场全部系刘家组农户家庭经营山。对于此事实,在本案诉讼程序上存在以下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追加持有该涉案山场林权证的刘家组村民为第三人,理由为无论判决两个承包合同有效与否,都与林权证持有人刘家组村民有利害关系。
第二种观点认为不应追加持有该涉案山场林权证的刘家组村民为第三人,理由为林权证持有人刘家组村民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法院不能主动追加其为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