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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办理结婚、离婚登记,开具婚姻登记记录证
办理结婚登记(内地居民)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提供证件和证明材料:1、本人的户口薄、身份证;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3、军人证件和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4、近期大二寸半身免冠合影照片3张;5、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离过婚的,还应当提供法定的离婚证件。
开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内地居民)的应当本人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需提供证件和证明材料: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离婚者应提供离婚证、丧偶者应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及本人近期二寸照片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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