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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团体债务 离婚时另一方不担责
原告所称的40000元债务,婚后两边经常因为一些小事争辩,克日,经过调查发现,不能认定为伉俪配合债务, 原告张岩称,本案告终,2012年夏历1月按乡村习气仓促结婚,两边仍是没有亲睦的念头,判决两边离婚,两边不足懂得,被告丁力对原告张岩的婚前团体债务不承担任务,仍连结离婚,法官遂向原告解释相关的法律规定,被告离家出走,原告则声称若要离婚,因而法官决定判决二人离婚, 以后地位:新闻广角 -> 案件时空 一方婚前团体债务 离婚时另一方不担责 作者:张永俊宣布光阴:2012-07-03 08:05:16 离婚时,由于被告性格孤僻,,最终原告同意离婚并放弃要求被告配合还债的诉讼请求,遂诉请离婚,原告以为已经无法与被告配合生活上来,后在一次争辩后, 在法官苦口婆心的劝说下,两边经伐柯人介绍体味。
固镇县人民法院在审理张岩与丁力离婚纠纷案件时,系其婚前所欠团体债务,由于从体味到结婚只有两个月,被告应当配合承担40000元债务。
2011年夏历11月, 第1页共1页 编辑:宋加堂 ,一方对另一方的婚前团体债务不承担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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